2026年10月14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林金麗的哥哥千里迢迢趕到江蘇南通女子監獄,來探視妹妹。監獄工作人員卻提出一個條件:家屬必須出示當地派出所開具的「不煉功證明」,不然就辱罵法輪功創辦人,否者不能辦理探視手續。
林金麗的哥哥拒絕這一要求,與監獄人員交涉多時,最終也未能見到妹妹。據明慧網報道,林金麗於2025年8月在江蘇揚州旅遊期間被綁架,2026年6月被當地法院判刑3年6個月,目前被關押在南通女子監獄。
千里探親 卻被要求先罵人
2026年10月份,林金麗的家屬得到通知,可以去江蘇南通女子監獄看望林金麗。10月14日,林金麗的哥哥來到南通女子監獄,在前台辦理會見手續。他遞交了自己的身份證,以及與林金麗的親屬關係證明。
監獄的工作人員要求家屬必須出示當地派出所開具的「不修煉證明」(證明不修煉法輪功)。林金麗哥哥回答,之前準備手續時也沒聽說有這個要求,而且哪個派出所會開這種證明呢。對方說,如果開不出證明,那就罵法輪功創辦人,否則不能會面。
林金麗哥哥針對這種要求說,從幼兒園開始,一直到長大成人,所有的老師都教人做好人,不讓罵人。「你們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竟然逼我罵人,這是甚麼質素?」他還說,「我千里迢迢來看望妹妹,你們應該看我的手續合不合規,合規就應該讓我會見,而不是讓我罵人。」
監獄人員反覆強調,不罵不行。林金麗哥哥質問:「我為甚麼要罵人?這裏是甚麼組織?」對方開始打電話,隨後出來兩個女警察。其中一個當官模樣的說:這裏就是這個規矩,還說法輪功是x教。林金麗哥哥要求對方拿出文件來,哪裏說了法輪功是x教。他強調自己看望妹妹是合法行為,而不是被要求罵人……對方無語。
之後不管林金麗哥哥怎麼說,對方反覆強調,不罵不讓見。最後林金麗哥哥沒見成妹妹,無奈返回。
從旅遊到被判刑三年半
林金麗出生於1975年11月,家住哈爾濱市道外區。2025年8月10日,她與女兒在揚州市旅遊時遭警察綁架,被關入揚州看守所。綁架的理由是她發了「兩條手機藍牙短訊」。她被多次提審。
同時,揚州警察跨省趕到哈爾濱,對她家進行搜查。十多名警察在她家翻查,未找到任何所謂證據,最後帶走一個長方形盒子,稱這個盒子可以屏蔽手機訊號,可被當作所謂「證據」。
2026年1月27日,廣陵區法院對林金麗案進行第一次庭審。家屬申請擔任辯護人遭拒。庭審約40分鐘便結束。
第二次開庭原定為5月22日,法院提前兩天通知家屬和律師。家屬和律師趕來時卻被告知,開庭取消。他們所有的經濟開銷白白浪費了。
6月2日上午,家屬和律師再次趕到揚州。庭審中,律師每次發言都遭到法官打斷。
6月24日,林金麗被非法判刑3年6個月,並處罰款1萬元人民幣。9月底,她被送往江蘇南通女子監獄。
庭審過程中的爭議
2026年1月27日第一次庭審時,林金麗家屬從外地趕來揚州,家屬擔任辯護人的申請被法官拒絕,只能旁聽。
6月2日,在第二次庭審中,當律師再次追問所謂「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法律依據時,法官回答:「今天不談法律,只談怎麼判。」
「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中共當局常以此罪名對法輪功學員判刑。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人權律師指出,法輪功並非邪教,該條款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並不適用於法輪功學員。
現居美國的前大陸律師吳紹平曾向《大紀元》表示,這個定罪是不合法的。《刑法》第三百條跟中共《憲法》所說的宗教信仰自由本身是相衝突的。「(中共)就用這樣一種方式來打壓,剝奪他們宗教信仰的最基本人權。」
案件對家人的影響
揚州警察跨省到林金麗家中抄家,反覆追問她家人是否還有法輪功資料、是否藏匿。這給她家人帶來極大的精神壓力。
林金麗近80歲的母親,患小腦萎縮症,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林金麗被關押後,老人由其他家人輪流照顧。
她哥哥要工作、照顧母親,又要應付警察多次的電話騷擾,還要往返揚州處理妹妹的案件。
從林金麗被判刑,到家屬探視她遭刁難,案件顯示監獄沒有依法保障在押人員及其家屬的基本權利。
(資料源自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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