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Jeans《ETA》MV公開爭議持續兩年多,廣告製作公司海豚誘拐團(音譯,DOLPHINERS)二審仍未獲法院支持。法院判定,即使製作方取得時任ADOR代表閔熙珍的口頭同意,仍須遵守合約規定的事前書面同意程序,並因違約維持10億韓圜賠償判決。

所屬經理人公司ADOR控告廣告製作公司海豚誘拐團及導演申宇錫的損害賠償訴訟,首爾高等法院民事第5-3庭,29日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命海豚誘拐團向ADOR支付10億韓圜。不過,二審認定違約罰款有效的範圍與一審不同,僅承認10億韓圜部份有效。

法院指出,即使海豚誘拐團當時稱已經取得時任ADOR前代表閔熙珍的口頭同意,仍未履行合約要求的事前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公開《ETA》MV導演剪輯版影片時,以及上傳未移除合作廣告主Apple的相關標誌元素的影片,仍違反了與ADOR簽訂的合約義務。

一審認定,海豚誘拐團須支付相當於委託製作服務費兩倍、約40億韓圜的違約罰款,因此支持ADOR提出的10億韓圜部份索償。二審則認為,違約罰款約定中僅10億韓圜有效,其餘部份因違反善良風俗及社會秩序而無效。因此,雖然最終賠償金額與一審相同,判決理由卻有所調整。

至於ADOR以侵犯著作權、損害名譽及侮辱等理由,向申宇錫導演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二審與一審相同,未予支持。

事件起因始於2024年8月,當時曾負責製作NewJeans《ETA》MV的申宇錫導演,將導演剪輯版上傳至海豚誘拐團的YouTube頻道。ADOR認為影片未經事前協商就公開,因而要求下架,並於同年9月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訴訟期間,閔熙珍曾以證人身份出庭,表示MV導演將作品發布於個人社交平台,在業界屬於常見做法,但法院未採納這項主張。

此後,申宇錫導演表示,因ADOR要求停止公開NewJeans相關影片,他也刪除了非官方粉絲頻道「Ban Heesoo」中的相關內容。ADOR則反駁,公司僅要求停止發布《ETA》導演剪輯版,從未要求刪除其他影片或全面停止上傳。雙方爭端最終擴大為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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