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寫了一篇〈「特區政府記者」的薪水〉,引起不少迴響,除了有媒體跟進報道,多位讀者亦私下向我報料。事件越挖下去,似乎就越「有趣」。且讓我先簡述一下事件始末及新聞處的回應。
連續五年來,香港政府新聞處都把一份名為「為新聞處—數碼媒體組提供數碼媒體記者服務」的合約,批予「八方多媒體集團有限公司(8 Multimedia Group Company Limited)」,今年合約金額高達324萬元,條款只要求承辦商「提供最少一名數碼媒體記者」。
事件曝光後,新聞處回應稱是採購及合約表述不清,未有列明政府新聞網每年實際聘請的外判數碼媒體記者人數,或令人有所誤會,並強調每個相關職位的平均支出,與新聞主任(IO)起薪點相若,即約6.6萬元一個月。
外判合約是否物有所值,固然是一個問題,但此事背後還有另一問題,至今尚未有媒體跟進——連續五年中標的八方多媒體,其兩名創辦人是否政府新聞處合約僱員呢?
根據近日媒體報道及我獲得的資料,「八方」有兩個董事兼大股東,叫曾百慧和陳兆豪,兩人都是前無綫新聞記者。日前我寫〈「特區政府記者」的薪水〉那篇文時,曾瀏覽過曾、陳兩人的LinkedIn帳號,個人簡介中,除了列明自己是「八方」co-founder外,亦明確標示自己任職政府新聞處。
坦白說,我當時十分困惑:你既已任職於政府新聞處,為什麼新聞處外判合約也由你去接呢?豈不是自己外判給自己,內外通吃?我覺得這問題有點複雜,所以沒有寫出來,打算過兩天再慢慢研究。誰知才過一天,我出了〈「特區政府記者」的薪水〉這篇文後,陳兆豪的LinkedIn已找不到了,八方多媒體亦同時在LinkedIn上銷聲匿跡。
帳號可刪,但Google搜尋頁面仍然留下痕跡,見附圖。LinkedIn個人簡介顯示,陳兆豪在2019年5月創辦八方多媒體集團,但他自2018年7月已在政府新聞處擔任multimedia reporter(多媒體記者),而據他之前在LinkedIn所稱,他至今依然任職政府新聞處,長達八年兩個月。可見「八方」董事和新聞處記者兩個職位,並非先後接續的兩份工作,而是同時兼任。曾百慧的情況也大致如此。
問題來了:本身已是政府新聞處僱員的陳兆豪和曾百慧,為什麼能同時為政府新聞處提供外判服務呢?
也許你可以替他們辯護,指兩人的LinkedIn帳號簡介只是「表述不清,令人有所誤會」。然而根據讀者線報,我相信問題並非「表述不清」那麼單純。讀者透露,兩人最初以合約形式直接受聘於政府新聞處,多年來同時以「八方」公司名義,在外承接政府不同部門的外判工作,包括為文體局赴大陸跟拍全運會,甚至曾在社交平台公開招募「有體育新聞底」的人手加入。在該讀者記憶中,陳兆豪至少三四年前仍然受聘於政府。
讀者揭露的問題,當然遠比「表述不清」四字嚴重,值得新聞處正面回答。第一是利益輸送之嫌。負責招標、審批及驗收的政府部門,理應跟投標公司保持距離。但現在的當事人,一邊是政府部門合約僱員,一邊是承接政府外判合約的公司老闆,跟招標部門主管的關係千絲萬縷,就算沒有涉貪(當然有沒有也是疑問),也必定予人私相授受的感覺。
第二是以外判取代編制的合理性問題。新聞處過往的記者,多數直接聘用,不是公務員編制就是合約制。按理,政府部門若要以外判取代內部編制,須先證明內部無法覓得合適人選,方符合公帑運用原則。但新聞處現時做法,卻以新聞主任的起始薪酬,重複聘用「換個身分」的同一兩個人,平白無端多付一筆外判服務費,理由何在?
政府新聞處理應解釋以上兩個疑問,才能真正讓公眾釋疑,勿以為單靠一句「表述不清」,就可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根據其他讀者提供的資料,「八方」也只是政府新聞處外判亂象的冰山一角而已。投標、招標、審批、驗收,全部是自己友內循環;當事人被揭發前,在LinkedIn也毫不忌諱自己的利益衝突,彷彿有恃無恐。在今日香港,或許只要你「識做」,做「記者」的收入很可能比得上一個局長級高官——大陸黨媒記者應該也自愧不如吧。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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