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在本月中發會員通告,稱將要求實習律師申請人,申報有否在任何地區曾遭拘捕及面對紀律聆訊等,自8月1日起生效。
目前律師會處理申請實習律師合約的「表格AA」,規定申請人須申報刑事定罪紀錄、接受法律教育時面對不誠實行為的調查,及任何破產程序。
下月1日起生效新的表格,申請人將要額外申報5類資料,包括除定罪外,任何地方拘捕或落案檢控的紀錄;是否被列入任何地區的通緝名單;法定、監管或執法機構作出的紀律或規管結果、制裁、調查,包括任何進行中的紀律程序或調查;撤銷董事資格;任何關聯的公司、有限合夥或合夥面對清盤或解散程序。
通告提到,新增的要求旨在確保律師會有足夠及相關資訊考慮實習律師的申請,但並非等同自動拒絕申請,會繼續根據事實及優劣考慮。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年初,致函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指因單憑申請人送交律政司司長文件的資料,難以完全有效及獨立地評估申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故在3月1日起,要求新申請人作出法定聲明,並要向律政司提交定罪紀錄、檢控紀錄,及有否面對其它紀律程序等共7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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