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日前通過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並刊憲生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11日)聯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及相關官員下午出席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林定國在會後見記者表示,理解市民對國安法律的關注,聲稱相關修訂僅為增加法律的確定性,形容是「畫公仔畫出腸」,重申刑事定罪仍由司法機關「獨立判斷」。
針對坊間有意見質疑附屬法例會否擴張特首權力,進而影響法庭定罪率,林定國聲稱相關關注「不正確」。他解釋,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權力來源,早於《港區國安法》第47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中界定,特首在任何情況下均可主動發出證明書,附屬法例對此並無改動。
林指出,附屬法例的作用是釐清特首現行權力,適用於判定一個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是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判斷行為是否「涉及國安」乃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關的職責,相關判斷需要考慮情報及分析,「並非法律訓練專業範疇內所能勝任」。他又說證明書僅決定適用的法律程序,被告人最終是否定罪,仍交由擁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負責。
稱無新增罪行不涉追溯力問題
對於附屬法例會否產生追溯力並牴觸人權原則,林重申,該附屬法例僅有三條條文,當中「根本就沒有任何新增的罪行」,亦無增加任何刑罰,故「不存在違反人權法案的可能性」。又說即使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亦絕不會因為此附屬法例而令被告面臨額外控罪或加重刑罰。
關於交替控罪的爭議,林定國說,在法律定義上,交替控罪與原控罪必須基於「同一的客觀事實」及同一套證據提出檢控。他解釋,若原控罪的行為事實性質屬於「危害國安」,邏輯上其交替控罪「必然具備同一性質」。
鄧炳強:持續完善國安法律機制
鄧炳強指出,隨著港《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落實,絕大部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已納入法例界定範圍。根據程序事宜規例,由特首透過證明書方式界定「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安排,相信僅會在極少數的特殊情況下出現。
在回應有關證明書籤發數量的查詢時,鄧炳強解釋,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條例,官方不會公開有關資訊。若相關證明書在審訊過程中使用,由於絕大部份審訊均為公開進行,公眾屆時可於法庭清楚觀察到特首在何種情況下行使該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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