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今日(23日)正式推出新版「不合謀條款」範本,希望透過強化法律阻嚇力,遏止包括圍標在內的合謀行為。新版本明確列出違反者可能面臨的刑事後果,其中涉及「串謀欺詐」者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同時首度引入法定聲明要求,若競投者作出虛假陳述,最高可判囚兩年。
競委會建議,採購方在處理樓宇維修工程等涉及龐大金額的招標時,應採用最新條款。是次加強版範本主要針對兩方面修訂,文件清楚說明,競投者若在簽署確認書後從事合謀行為,除了須向採購方賠償及承擔《競爭條例》的處分外,亦可能構成普通法下的「串謀欺詐」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此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其次,新範本增設了法定聲明要求,競投者必須以法定聲明方式,確認標書乃獨立擬備且過程中無合謀。若其後被揭發陳述失實,則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的「作出虛假法定聲明」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年及罰款。
競委會發言人指出,嚴厲懲處是強化阻嚇力的重要工具,期望新條款能有效打擊損害民生福祉的反競爭行為。競委會主席翟紹唐稱,雖然目前難以強制私人商業行為必須簽署相關條款,但是相信業界廣泛採用將會產生顯著成效。條款旨在程序上保護服務使用者,但無法完全避免故意的欺騙,採購方仍須對標書進行盡職審查。
此外,競委會稱正積極研究修訂《競爭條例》,擬將圍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全面刑事化。翟紹唐表示,初步建議嚴重個案的最高監禁年期應不少於7年,未來或考慮提升至10年。罰款方面,競委會正考慮500萬至1,500萬元不等的方案,或以方程式計算,目標是最快於明年首季將修例建議提交立法會。
競委會資深法律顧問蕭雅怡解釋,目前的圍標行為本身並非刑事罪行,但透過在標書加入新條款,一旦出現合謀,即可循刑事途徑追究欺詐責任。新機制下,只要證明當事人的書面聲明與事實不符,毋須證明實際經濟損失,即可就虛假法定聲明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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