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舉行的最後一輪聽證會,今(16日)進入第二天。政府一方總結陳詞,指獲委以首要責任的專業人士及承建商蓄意違法及嚴重疏忽,辜負政府及監管架構對他們的信任和期望,造成大火,認為部份人完全歸咎於政府,並不公允。
政府一方向委員會提交總結陳詞綱要,及政府代表大律師孫靖乾在總結陳詞表示,是次火災並非單一疏忽或單一制度弱點的結果,而是多名持份者在一段時間內,持續作出多方面的蓄意違法行為所致,「若非負責宏福苑維修工程的專業人士及承建商的一連串蓄意欺詐、合謀串連、疏忽及違法濫用行為,是次大火不會發生」。
政府一方並批評,「負有首要責任的專業人士及其他私營持份者蓄意欺瞞和敷衍塞責。每一項(大火或引致嚴重傷亡的)促成因素,均可追溯至該等持份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該等違法行為刻意規避及破壞現有制度框架,嚴重阻礙及削弱政府的監管職能。
系統職弱點不應與直接責任混為一談
孫靖乾表示,若忽略其它涉事方,包括未出席聽證會的涉事方的責任,將政府視為火災的「始作俑者」,屬於偏頗,對政府不公允。他指出,負有首要責任的涉事方或專業人士選擇不出席聆訊,政府部門則全力配合。又強調政府並非推卸監管責任,而是希望委員會與社會各界,不應將事件的直接責任與系統職能上的弱點,混為一談。
孫多番調,大火的直接責任不在政府。政府只有「監管責任」,雖然監管制度的弱點,令相關私營參與者的違法行為未被及時發現,但是不等同於導致火災的直接原因。
狠批宏業違規為大火直接成因
政府一方指出大火起因、火勢蔓延及造成重大傷亡的六大促成因素,包括工人在宏福苑吸煙、使用未經阻燃性能認證的棚架保護網、用發泡膠板封窗、使用塑膠帆布等沒有阻燃性能的建築物料、在走火樓梯間開設「生口」;及各座消防警鐘失效。
政府一方指,主承建商宏業蓄意購買及使用未經阻燃認證的棚網以牟利,並提供疑為偽造的測試證書,及在巡查前選擇性更換棚網以欺騙監管機構,又大規模及長期使用可燃發泡膠板封蓋窗戶,違反其向相關政府人員所作的明確陳述。另外,宏業在走火樓梯每隔約5層開設「生口」損害逃生通道,並指示非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為消防水缸放水,令火警警報系統的主電源被關閉,亦未能有效禁止工地吸煙及清除可燃廢料。
至於物業管理公司置邦興業,則對居民持續投訴僅扮演「傳話人」角色,違法地發出工作指示讓其非持牌電工操作消防裝置,又未能協調兩間同時受聘的消防裝置承辦商。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中華發展,則被指僅作為「橡皮圖章」提交關閉消防裝置通知書,從未到訪現場與獨立評估需要及後果,令消防處無從得知火警警報系統同時失效的事實。
批多方系統性濫用機制
政府一方指出,獲委以首要責任的專業人士及承建商濫用了旨在保障公眾的機制,多方系統性濫用有兩個顯著特點:其一為涉及的財務誘因規模巨大(工程造價約3.36億港元),遠超違規成本及被處分的風險;其二為濫用行為的共謀性質,當本應互相監督的專業人士選擇合謀串連,整個相互制衡的機制便告失效,導致有關違法行為及濫用難以被揭示。
事後改善非代表原先失當
至於政府事後推行各項改善措施,孫靖乾指不代表原先制度存在失當,稱大火前相關制度設計及執行,在多數情況下有效運作,宏福苑出現的問題是制度下的極端或異常情況。政府在制定政策時,無理由假設持牌者會蓄意違法或濫用制度。
政府一方並稱,消防裝置規管、屋宇署與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的授權安排、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強制驗樓計劃等相關監管架構,均經審慎制定,相關政策之原意及機制,在專業人士及其它私營持份者依法、適當地採用及執行的情況下,並無根本問題;政府部門之間有所分工亦無根本問題。弱點主要在於面對蓄意合謀或完全怠忽職守之情況時,有關機制不足以揭示有關違法行為及濫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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