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0日反送中運動期間,有網民在又一城發起「和你shop」活動。一名36歲餐廳老闆被控襲擊4名警員並企圖「搶犯」,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但答辯人已離港,律政司再申請在其缺席的情況下進行上訴,但遭上訴庭駁回。法庭今日(31日)頒下書面理由解釋,律政司送達文件的方式不符要求,所以不能展開這次上訴。
答辯人韋穎恆已在2022年4月21日原審獲裁定無罪後,律政司司長於同年4月27日,以書面形式向原審法官申請上訴。答辯人於4月30日離港,並未出席後續的聆訊。律政司稱,答辯人在收到上訴申請副本兩日後離港,反映有意逃避上訴。
警方分別於2023年3月至5月多次前往與答辯人相關的3個地址送達文件,但未能找到答辯人或獲得簽收,包括答辯人聲稱與母親同住的住所、位於興業街THE WAVE的工作地點,及他位於觀塘太平洋貿易中心的公司貨倉。文件被放置於信箱、鐵閘及木門間,但未以掛號郵遞方式傳送。2023年8月21 日,律政司去信高院司法常務官,聲稱上訴文件已妥為送達。同日,警員到與母同住單位,將信件副本交予答辯人的母親,她僅接收而拒簽收據。
法庭委任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和大律師彭浩原作為「法庭之友」,就缺席聆訊的問題協助法庭。「法庭之友」認為送達程序必須經嚴謹驗證,不過本案的送達未達標準。THE WAVE是否可被視為答辯人的主要或通常辦公地址,存在疑問,因為該地點似乎從未列入公司的註冊資料,負責派送文件的警員亦未明確指出,是否核實過該地由哪家公司營運。因此,上訴庭認為THE WAVE僅是答辯人單方面聲稱的工作地點。
住址方面,上訴庭指出相關資料同樣「模糊不清」。答辯人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申報表中,所填地址為土瓜灣偉恆昌新邨的某單位;而在其被捕約3個半月後的書面警誡紀錄中,提到其與母親同住該單位,但後來發現,該單位的唯一登記住戶為其母親。
雖然律政司辯稱,文件留置於相關地點的行為已符合法律要求,但是上訴庭反駁,指其對「掛號郵遞」的解讀有誤,未能利用條文所賦予的機制,未考慮文件未成功送達的替代方案。
最終,上訴庭接納「法庭之友」觀點,裁定律政司未能妥善送達文件,因此無法展開本次上訴,亦無需進一步處理上訴理由。但判詞同時指出,假如上訴得以進行,原審裁決可能存在常理上的偏差,需予以糾正。
案件編號:CACC9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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