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反送中運動期間,有網民發起「三罷」行動,香港多區出現衝突。3人被控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於2021年6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事隔3年,律政司針對其中兩人提出上訴,要求發還重審,餘下一人則已離港。高等法院今日(20日)開庭處理,辯方質疑控方猶如有兩次機會檢控。法官郭啟安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兩個月內作出裁決。
被告葉澤深(案發時20歲,學生)、陳皆橋(案發時22歲,社工)及陳約信(案發時20歲,補習教師)曾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三人於2021年6月經審訊後脫罪,其中陳約信在裁決後已經離開香港。律政司今次沒有對陳提出上訴。
2021年6月11日,原審裁判官劉淑嫻在作出裁決時稱,被告所攜帶的索帶包裝並未被拆開,無法證明他們曾參與堵路、故意作出擾亂行為,因此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由於他們未有參與非法集結,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亦不成立。
律政司最近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依據是在上述案件裁決後,出現了「盧建民案」的判決,釐清了法例的原意,而非創立新原則,因此原審裁判官可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重新考慮本案裁決。
律政司又稱,原審法官在判斷被告是否有罪時,僅依據物品證據來推論是否作出了非法集結的行為,而忽略了環境證供;原審在裁定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時,亦運用了錯誤的前設,因為被告可以「身處」而非「參與」非法集結,同樣干犯控罪。
例如,葉澤深被捕時手持未開封的索帶,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曾使用索帶,但法官應考慮他身處的環境及其攜帶物品,推論其是否有意參與非法集結。至於陳皆橋,他被捕時持有口罩、眼罩、防毒面具及黃色雨傘,控方認為這些物品及其位置,足以推論他參與非法集結。
關於為何延遲提出上訴,控方聲稱是因為本案情況特殊,在2022年,律政司一直與答辯方來往信件,討論並草擬上訴的相關問題,但第三被告陳約信在裁決後已經離港,直至2023年有一宗上訴庭案件才釐清如何處理離港的答辯人。
辯方:控方猶如有兩次機會檢控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在禾笛街被捕,但原審裁定非法集結發生於荃灣沙咀道。法官郭啟安反駁稱,「盧建民案」強調非法集結具有流動性,被告有可能從集結地點被警方驅散至另一地點,法庭可以推論被告曾在非法集結現場。辯方回應稱,原審已裁定現場有一些無辜市民,不排除當時警方發射催淚彈時,有市民因此逃走。
辯方稱,本案2021年裁決前,控方已知道「盧建民案」即將作出判決,本來可以向裁判法院申請押後裁決,等待終審法院的最終判決,但控方選擇不這樣做;律政司後來發現該案例有利,故提出上訴,辯方認為並非公正的處理方式,猶如讓控方有兩次機會進行檢控。法官質疑,如果被告當初被判有罪,而終審法院後來的判例對辯方有利,辯方是否也會提出上訴。
辯方亦強調,案件是5年前發生,有被告已進入人生的新階段,如今正在海外修讀神學和實習;本案缺乏錄像或圖像證據,僅依賴目擊證人的證詞,證人的記憶已經不可靠。
法官郭啟安決定押後兩個月內作出裁決。
案件編號:HCMA122/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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