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宗《反恐條例》案件今(13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16天審訊,8人被控於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行動。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質疑警員以李的女友安危威脅,逼使作出不自願、不真實招認,又爭議李從無向警員虛報住址,而是警員「收錯風」。不過警員不同意。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歲)、李嘉濱(26歲)、吳子樂(28歲)、張家俊(30歲)、楊怡斯(29歲)、張琸淇(25歲)、何培欣(23歲)及周皓文(25歲)。首7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偵緝警長陳國威時,質疑為何要在李被捕後,於2020年3月8日凌晨近2時半至4時半錄影會面,而非先讓李嘉濱休息,認為陳不顧一切、罔顧李的福祉,實行上級指示,以任何手段取得李的招認。不過陳否認,又不同意李當時不宜錄影會面。
朱寶田並指出,錄影會面前,警員温文鏡曾經向李稱其女友被捕,並展示手機WhatsApp群組「獵鷹行動」中,李的女友潘栩彤的照片。陳不同意,指温當時不在接見室中。
辯方又指,温向李表示,「你自己諗點隊(頂證)五飛(首被告何卓為)」,並指「『五飛』一定走唔甩,我哋做硬佢」。陳則表示「差館都有過強姦案,我哋大把房冇CCTV,你自己決定」。但是陳否認上述事情,稱無發生過,並否認自己曾經同李在錄影會面前「預演」。
辯方表示,陳曾向李稱「你唔好學何卓為同張家俊(第四被告)咁麻煩,要我哋出手」,李稱自己已經跟陳指示做,要求透露女友情況,陳則稱其女友在北角警署,「無穿無爛」。不過陳否認。
爭議李從無虛報住址
李嘉濱被指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
朱寶田盤問陳時,稱李嘉濱2020年3月8日凌晨被捕後,搜身期間從無向警方提供住址,即沒有報稱自己居住梅芳街某大廈1A室。但是陳不同意。
辯方表示,李不曾提供虛構地址,但法庭搜查令針對1A室,質疑警方「收錯風」。但是陳堅持李是誤導警務人員,指帶他到1A室搜屋時,表明是帶他到居所搜查,當時李自己按密碼,入到單位後拿衣服更換,導致後來警方檢走了單位內12把魚生刀後,單位真正屋主報案。
早前庭審上,透露李嘉濱在錄影會面中,曾經承認自己在被捕前兩星期,已從1A室搬到樓上的2C室。
聆訊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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