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宗《反恐條例》案件今日(6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11天審訊,8人被控於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行動。辯方繼續質疑監視警員行動時,如何辨認到被告容貌,又質疑警員無在口供中講述。警員辯稱辨認目標人物是「行動戰術」,因此沒記錄在口供中。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歲)、李嘉濱(26歲)、吳子樂(28歲)、張家俊(30歲)、楊怡斯(29歲)、張琸淇(25歲)、何培欣(23歲)及周皓文(25歲)。首7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負責跟蹤第五被告楊怡斯的監視警員指,楊在2020年3月7日晚上,於旺角朗豪坊外一度除下口罩吸煙,故能辨認其容貌。楊之後到太子一間餃子店,與首被告何卓為用膳。之後警員在控方庭上播放的餃子店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楊怡斯。
楊怡斯的代表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時質疑,警員昨曾提到,因楊戴口罩,於是憑眉心間距、眼睛間距等辨認楊怡斯;但是他的證人供詞不曾提及。
警員稱辨認目標人物是「行動戰術」,因此沒有記入書面口供。辯方質疑,沒有記錄是因為沒有確認該人是楊,但是警員否認,指自己在口供提到三度確認楊的身份,並指「供詞裏面無提過,唔代表我哋無做」。
辯方問行動戰術中,辨認方法的基礎,控方引用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反對。辯方即撤回提問。
辯方又質疑警員在行動中為何沒有拍照、拍片,但是遭控方及法官陳仲衡打斷,警員就稱他有記憶,不明辯方可以質疑什麼。
帶李嘉濱入後巷搜身
至於另一名負責尾隨和拘捕李嘉濱的警員,他供稱 3月7日晚約11時25分,發現李從一輛旺角道轉入彌敦道的私家車下車,並橫過馬路步入星展銀行。
李之後步出銀行,警員繼續跟蹤,發現李走入旺角道的一個公廁。到晚上11時半,李步出公廁,警員從通訊機收到指示,於是截停並拘捕李。但是李反抗,揮手掙扎,於是按他在地上,宣布以製造炸彈罪拘捕他。
警員續指,李涉製造炸彈,未能確定他身上會否有任何引爆裝置、炸彈或其它殺傷力武器,為保公眾安全,於是將他「帶入」後巷搜身,及後交由同僚處理。
辯方質疑,警員在之前的證供描述觀察李的距離有20米,今天才首次說距離只有3至5米。警員否認說謊,指同李的距離不斷變化。
對於辯方質疑警員跟錯人、認錯人,警員一概否認。
聆訊下周一(9日)續。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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