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了流水式集會,過百萬人參與。9位民主派人士,包括李柱銘、黎智英及吳靄儀等,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庭撤銷了其中7人「組織集結」的定罪,被告其後就「參與集結」罪上訴至終審法院,認為應遵循英國最高法院案例,以「相稱性原則」評估該定罪是否對集會自由構成過度限制。然而,終審法院包括海外法官廖柏嘉在內的5位法官,於今年8月12日一致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8.18集會案」判決引起了廣泛的爭議,尤其是關於英國相稱性原則的適用及海外法官的角色。近期《綠豆》文章指出,這些問題引發了對法治的質疑。繼本平台前文概述相稱性原則對集會權的應用,本文將深入探討圍繞「8.18集會案」的爭議,並透過香港及英國的相關判例,深入分析如何在國際人權框架下更好地保障和平集會權,並減少未來行動中的法律風險。
「相稱性原則」的兩面性
《基本法》第27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17條保障和平集會權利,但這一權利須與社會整體利益取得平衡。例如,疫情期間的限聚令旨在保護公共衛生。同樣,2005年梁國雄案確認了《公安條例》下的集會通知機制合憲,但前提是警方的限制須符合相稱性原則。因此,問題的核心不在於廢除《公安條例》,而是如何正確應用相稱性原則,以減少法律風險,防止警方過度限制集會權。
相稱性原則允許在人權的行使對社會利益影響最小的情況下,實現人權的最大限度行使。當社會利益受到重大影響時,限制措施可以適當施加,但這些限制必須是必要且不過度的,任何超出必要範圍的限制都屬不相稱。
在2021年的英國 DPP v Ziegler 案中,最高法院撤銷了阻礙罪,裁定在輕微影響交通的情況下,抗議屬合理辯解。同樣,2005年的香港楊美雲案強調,當阻礙行為在合理範圍內時,集會權應優先,避免過重的刑罰。
因此,《綠豆》文章中所主張的「任何監禁式刑罰都是過度且不相稱的」觀點,早在楊美雲案中已確認。這一判例早於Ziegler案,且無需像Ziegler案那樣對每個拘捕、檢控、定罪和量刑進行相稱性評估。
然而,2021年的戴耀延 (佔中) 案表明,當阻礙行為的規模和持續時間增加時,社會影響也隨之加劇。此時,相稱性原則會偏向保護社會利益,阻礙罪有可能升級為更嚴重的公共妨擾罪,而人權辯護已不足以免罪。
同樣,在「8.18集會案」中,逾百萬人參與的未經批准遊行,法院認為公共安全考量超越了個人權利。由於辯方未對警方禁令的合憲性提出挑戰,定罪無可避免。Ziegler案中的合理辯解僅在量刑階段考慮,李柱銘等人因此獲得緩刑。
廖柏嘉法官亦指出,2022年英國的 Abortion Services 案與「8.18集會案」相似,兩者皆涉及重大社會利益,因此Ziegler標準不適用。在辯方未對警方決定提出合憲性挑戰的情況下,法院無法干預。
警方有責確保集會限制的相稱性
在「8.18集會案」中,辯方無法挑戰警方決定,部份原因在於通知機制的缺陷。《綠豆》文章指出,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在最後一刻才確認警方的禁止決定,導致組織者無法及時提起司法覆核。這種任意控制決策時間和理由的做法,已將通知程序「實質上變成一種批准、授權的制度」。
今年1月的鄒幸彤案 (六四煽惑集結案) 中,這個問題得到部份緩解。在這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中,終審法院以3:2的多數裁定,即使司法覆核因任何原因未能及時或無法進行,警方決定的合憲性仍可在刑事訴訟中受到質疑。這項有利的裁決雖對8.18案件來說為時已晚,但為未來抗辯提供了重要指引。值得注意的是,這項決定的關鍵票來自海外法官紀立信,再次強調了非常任法官在維護香港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在鄒幸彤案中,辯方進一步主張,根據《公安條例》,警方負有「積極責任」提出合理和適當的條件,以促成合法的和平集會。然而,法院在經過激烈辯論第一個問題並最終以3比2的分歧做出了有利辯方的裁決後,對第二個問題僅作有限考慮,最終駁回。法院僅僅裁定法例要求警方只須「真誠合理地考慮」組織者的建議,並毋須「主動提出條件」來允許集會進行。這一解釋在三個方面存在問題:
相稱性原則: 根據梁國雄案的判例,警方有積極責任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儘管無法保證結果),以確保合法集會能夠和平進行。警方對集會施加的任何限制或條件,均須遵守相稱性原則。此外,警方還有「法定義務」須「述明」為何認為「有需要禁止舉行集會 … 的原因」或「有需要施加該條件的原因」。這意味着,責任在於警方,而不是組織者,必須提出並證明為保障集會權利所能採取的最少限制性措施。
當局責任:確保公共安全和健康是政府的責任,組織者有權質疑不相稱的限制,但不應承擔提出限制性條件供當局批准的責任。例如,疫情期間,政府設立了必要的防疫措施,而公眾則保留對過度限制的質疑權。
裁決的自相矛盾:法院聲稱警方只需「考慮」組織者的建議,這與其同時指出的「控方需承擔證明禁止令合法性的法律責任」相矛盾,並且法院還強調警方任何限制必須證明為「相稱且合法」。這一矛盾,即使作為附帶判詞,也顯示警方在限制基本權利時確負有堅守相稱性原則的積極責任,而不是簡單地拒絕組織者的非限制性建議。
「8.18集會案」未解問題與未來挑戰
鄒幸彤案 為挑戰警方對集會權利的限制開闢了重要途徑,但判決未能完全承認警方依《公安條例》按相稱性原則協助合法集會的積極責任。未來行動應以上述論點為基礎,並結合其他法律框架,推翻此判例。
「8.18集會案」凸顯了警方不相稱的行動如何侵害和平集會的權利。雖然《公安條例》下被告的集會權不構成有效抗辯,但警方的行為可從三方面受到法律挑戰。
首先,警方全面禁止遊行,未解釋為何無法通過合理條件來減輕風險。當日的和平性質表明,若警方願意協助而非禁止,適當措施應是可行的。第二,儘管批准了維園集會,警方卻未妥善安排安全疏散,形成了一個「陷阱」,使參與者無意中違反遊行禁令。警方既未警告也未執法,進一步加劇了風險,暗示其限制遊行的意圖超出維護公共秩序的必要。第三,儘管裁決認定「流水式集會是規避禁令的詭計」,但只有九名被告被判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罪成,並無證據證明其他人明知而參與或組織遊行,這未能滿足法例規定必須有至少30名參與者才屬違法的標準。
這些憲法挑戰本應如在鄒幸彤案中那樣積極提出,而不是依賴錯誤引用的Ziegler案例標準。即使如此,根據相稱性原則挑戰警方的決策並不容易,因為法院通常會依「酌情判斷餘地」賦予政府較大的酌情權。除非決策顯然不合理,否則很難推翻警方的判斷。
總結而言,「8.18集會案」顯示,僅依賴人權論據(如 DPP v Ziegler 或楊美雲案),而不直接挑戰警方決策的違憲性,存在侷限。未來因集會權被剝奪所引起的法律行動應集中於追究政府確保相稱性的責任,並透過充份的法律和事實論據,促使法院更嚴格審視政府對集會權利的干預。
理解相稱性原則,以及政府和持份者在公共利益或政府衝突中保護人權的角色和義務,對香港市民的福祉至關重要。與其訴諸情感呼籲而可能適得其反,我們必須明智、理性地運用法律,促使法院作出有利的判決,以追究政府責任,並降低風險。儘管香港法治持續受到侵蝕,終審法院仍是正義的最後堡壘——無論勝負,這場戰役必須全力守護。捍衛香港的權利與自由,需要我們不折不撓地從過去的挫折中學習,傚法鄒幸彤,在憲制框架內尋求突破。如果這場運動還有一絲希望的話,這是唯一可行之路。@
作者簡介:
麻省理工學院退休首席研究科學家,曾擔任健康科學與技術訪問副教授和首席研究科學家三十年。潘志生在香港出生,獲得香港大學本科學位、香港中文大學碩士學位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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