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案」上訴得直後,運輸署修改政策,新聞工作者的查冊申請不再自動通過,而須循「例外情況」申請,署方會詳細詢問資料的用途及其重要性,信納符合重大公眾利益、資料不會被濫用等條件才會批准。記協今年4月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新政策違反言論及新聞自由,要求法庭裁定違憲。

申請人為香港記者協會,代表律師是資深大律師祁志;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孫靖乾代表。

記協今日(24日)在高等法院質疑新政策不符言論及新聞自由原則,認為過度要求記者提供詳細的調查背景,例如如何符合公眾利益、現有資料為何不足以報道、如何應用於新聞用途等,與終審法院的判詞完全不一致。在蔡玉玲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沒有理由限制查冊的用途,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

記協一方指,目前僅有3類查冊申請可自動獲批,並不包括新聞工作者,而新聞工作者在申請時須回應署方的多次查詢及聲明。申請方認為,署方不應對真誠的新聞工作施加限制,衡量限制是否相稱時應該只考慮資料是否會被濫用,而非是否恰當使用。新措施推行3個月以來,署方處理新聞查冊的速度緩慢和不合理,至今沒有任何新聞工作者成功查冊。 

師祁志又表示,現時已經具備足夠措施來保障查冊資料,例如「起底」罪行可防止個人資料被公開,新聞工作者亦有責任核實資訊,以避免誹謗及承擔法律責任。即使署方安排合理,但其對新聞工作的限制超出了必要範圍,未能通過相稱性測試,法庭應判定該政策違憲。

申請人反問,新聞查冊相較於其它3類自動獲批的查冊,何以更容易侵犯私隱權。記者有保密資料的責任,而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已經平衡了各方權益。關於署方聲稱車輛查冊資料應只限於道路用途的說法,申請方反駁指車輛用途遠不止於此,例如於陳列室展示等情況,也不是道路用途。

案件編號:HCAL559/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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