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評議會案被告張敬生,日前在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以提早獲釋,但遭到拒絕。高等法院裁定,因應國安委的決定,懲教署合法羈押張敬生,駁回其人身保護令申請。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同日回應稱,此案顯示,政府當局可以隨時以「國家安全」介入司法程序的規則,在這情況下,個人權利及人身自由更難在司法系統中得到保障。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及另外3人,3年前在學生會評議會上,動議及支持「感激」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議案,被控《港區國安法》下「宣揚恐怖主義」罪,4人承認作為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各被判囚2年。他們不服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至囚15個月。

張敬生其後申請人身保護令,指他在囚時行為良好等,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並應可即時釋放,但懲教署繼續羈押他。

本案原由法官高浩文聆訊,但改為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姬負責,高官在庭上披露,特首李家超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發出證明書,證明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故要改為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

黎官今日裁定,因應國安委的決定,認為懲教署羈押張屬合法,並重申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亦對法院有約束力,並即撤銷張人身保護令的申請。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同日回應指,此案顯示,政府當局可以隨時以「國家安全」介入司法程序的規則,包括更換法官、定義涉案罪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對新法例的刑罰安排在實質上作出追溯的效果,令被囚者不獲減刑。這種任意且不受監督的例外狀態日益普遍,不受司法挑戰,並對法院的決定產生實質影響。

該中心也表示,因署長聲稱該決定已徵詢國安委意見,才作出不減刑的決定;而國安委對法庭具有凌駕性,法庭在司法覆核中難以推翻當局的決定。因此,只要當局指稱某人危害國家安全,該人在司法系統中難以爭取有效的保障。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24 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被問到有關案件,他表示不評論案件細節,並稱「一定會按照相關的法律處理,而且會從嚴處理」,又指不止一次發出證明屬國安案件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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