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人大常委會12月30日解釋《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確認國安法案件聘請外國律師的爭議由特首李家超領導的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又重申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遇要認定「有關行為是否涉國家安全」時,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而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有學者和時事評論員批評,釋法令政府可以完全凌駕法庭,司法獨立受到前所未有的損害;亦質疑國安委可否干預和修改法庭判決。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原先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他抗辯,律政司一直提出反對。終審法院去年11月28日拒批律政司上訴許可,李家超同日提請中共人大釋法。
12月30日,人大在釋法時宣稱,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法》案件,屬第47條下需要由特首認定的問題。國安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向特首提出並取得特首就該等發出的證明書,而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人大又指,假如法院未有就上述問題取得特首的證明書,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應依據《國安法》第14條作出判斷及決定。根據《國安法》,特首作為國安委的主席,而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人大釋法後,李家超在記者會上宣稱,《國安法》第47條在《國安法》生效後一直存在,否認國安委在《國安法》下可以「釋法」,重申釋法權在人大常委會。李家超又否認特首及國安委判斷國安行為權力,變相等同法庭,並說特首只確認第47條下需要其認定的問題,案件仍由法庭根據法律及證據處理。他又強調,國安委是整體決定,不是他一人決定。
林定國:行政機關遠比法院有能力作合適判斷
12月31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發表網誌宣稱,釋法並沒有增加特首權力,基於國安事務本質,行政機關遠比法院有能力作合適判斷。他強調,特首發出的證明書是向法院提供有約束力的證據,不是取代法院處理訴訟的其它爭議,也不是代替法院判案。
林定國又指,由於法院沒有在有關案件中取得特首證明書,所以按照釋法,需要由國安委作出判斷及決定。國安委如何決定仍是未知之數,但有強烈意見認為應該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對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安案件作出限制,最終會採取一刀切或以個別個案申請等其它方式處理,將由國安委開會討論後定斷。
鍾劍華:政府完全凌駕法庭
學者鍾劍華1月1日在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指人大釋法是「目標決定結果」,國安法本身沒有提及海外律師,現在人大「僭建」法律。他質疑在釋法後,法庭須跟隨特首的說法執行,特首說甚麼也可以,所有法規和程序都變成毫無意義。只要特首和國安委認為某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政府就可以完全凌駕法庭,而且毫無邊界。
鍾劍華亦批評林定國的說法很荒謬,他長期作為大狀,竟然完全欠缺法治觀念及分權觀念,是「屁股指揮腦袋」。
吳志森:國安委可否干預法庭判決?
資深傳媒人吳志森12月31日在其YouTube頻道上形容今次釋法意義重大,再次向全世界宣布香港法院所作的決定可以被人大常委、香港特首和國安委推翻。在今次釋法後,香港特首和國安委可以做更多黎智英案以外的事情。吳志森笑言《基本法》稱香港有「司法獨立」、「不受干預」,但法庭須要聽特首和國安委的說話,中共可以透過國安委和特首控制香港司法體系,行政機關可以侵犯司法機關。
吳志森質疑在釋法後,國安委可否干預法庭判決,例如當國安委認為法庭判某人無罪或判刑太輕、有問題,便可以介入修改法庭的判決。他形容目前香港的司法獨立已經受到前所未有的損害,政府不能夠再遮掩,因為中共可以隨時干預香港的司法制度,任何人都不能挑戰。
港大學者:釋法擴大國安委及特首權力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接受《明報》訪問時表示,人大釋法條文的效果,等於擴大國安委及特首權力,但無釐清行政權力的侷限及第47條下法庭向特首提請的責任,只能寄望國安委及特首行使權力是自我約束。
前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接受自由亞洲電台訪問時質疑,國安委可以去定義甚麼是牽涉國家安全,並可就此作出任何決定而不受到覆核的話,本港所有政府部門都沒有存在價值,「不單是司法,你還要立法做甚麼?甚至你要整個政府架構做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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