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被指在3月至4月,持續在不同的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被控3項《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2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他今日(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煽動罪」,被判囚10個月。

被告鍾文傑(29歲,文員)被控於本年3月23至4月21日間,先後3次在香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陳述相關字句。被告同時被控於本年4月2日及18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案情指,警方於今年3月25日接獲舉報,發現巴士上層椅背上寫有「民族自強」及「香港獨立」等字句。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於事發前兩天曾乘坐該巴士。警方還發現被告於3月28日再度登上其它巴士,並在椅背上寫下「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及「光時」等口號。4月27日,警員在行動中目睹被告上車,隨後發現其前方椅背寫有「光復香港」的字句。被告下車後將一支藍色箱頭筆丟棄於垃圾桶。

至於損壞財產罪,案情顯示,被告於4月2日登上另一輛巴士時,巴士內的椅背上寫有「721唔見人」及「831打死人」等字句。4月18日,巴士椅背上又被寫上「黑警屎忽俾狗X」及「721 831」。

他承認3項「煽動罪」,另兩項損壞財產罪則不提證供起訴。辯方求情稱,被告沒有案底,犯案的動機是為了證明香港仍有言論自由,但「社會實驗註定失敗」,因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案件雖然有持續性,但是滲透性不強。另外,被告親筆撰寫求情信表達悔意,並提到他曾負責照顧患有腦退化症的祖母,但祖母兩天前在睡夢中去世。

法官蘇惠德稱,被告明知他所書寫的字句「具有分裂國家的含義」,但仍然一再重複這種行為。這宗案件具有預防性質,目的是「消除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被告亦不只一次在事後丟掉使用的筆,顯示這並非即興行為。蘇官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扣減至8個月,其中2項控罪各1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共囚10個月。

案件編號:WKCC2786/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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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位救援者致敬 
願香港人彼此扶持走過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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