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七一」,大批市民上街抗議《港區國安法》實施,多人被捕。其中一名案發時只有19歲的男子涉嫌於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搶犯」,被控阻差辦公罪,2021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律政司去年3月上訴得直,高院下令發還重審。被告早前認罪,今(1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判監3個月1星期。
現年21歲的被告李兆聰,報稱兼職倉務員。他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陳曉琳警員25799,阻礙拘捕一名劉姓女子。
鄭官稱,當晚6時許,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時代廣場外佔據行車線,有人揮舞香港獨立旗幟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牌,又有人高叫「黑警死全家」口號,警方多次舉藍旗警告。
警方後來發射催淚彈,李卻無視警長警告,衝向警方試圖營救一名被制服的女子,但是不果並逃去。
鄭官指出當日為《港區國安法》生效第一天,案發一帶屬著名地標,人流密集,認為「搶犯」可能引人效法,造成更大規模衝突,但考慮被告試圖「搶犯」歷時僅5秒,以監禁4個月為量刑起點。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訂立審期前認罪,望可減刑25%。但是鄭官反駁,被告原本不認罪受審,上訴期間亦提出抗辯,至今經過多重法律程序,折扣不可能多於20%,於是判囚3個月1星期。
原審裁判官批律政司檢控基礎不明確
原審時,沙田裁判法院裁判官彭亮廷在2021年7月30日,不接納女警陳曉琳供稱劉姓女子在時代廣場內逃跑,便有合理懷疑上前制服,裁定陳的拘捕屬不合法,並非正當執行職務;彭官亦裁定警長黃子誠的證供不可靠,黃聲稱有人向警方「掟水樽」,但閉路電視片段看不到有人用暴力抵抗警方。
彭官認為當時警方進入時代廣場驅散的行動值得商榷,更批評律政司「告告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檢控基礎不明確和不清晰,因而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
但是事隔約一年半後,律政司於去年3月6日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認為原審裁決時考慮了不相關的事項,包括提及警員發射海綿彈違反警隊武力、驅散行動值得商榷等。高院法官陳仲衡裁定律政司得直,下令案件交由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案件編號:STCC283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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