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元朗白衣人暴動案,除了其中一名被告王志榮獲判無罪釋放外,另外7名被判全部罪名成立,被判囚3年9個月至7年。4名罪成的被告早前提出上訴,同時律政司就脫罪的被告王志榮,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今(28日)裁定律政司就王志榮案件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案件排期在10月15日再提訊。另外,上訴庭裁定其中一名定罪被告蔡立基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
4名上訴人為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案件原本涉及8名被告,7人被裁定罪成,首被告王志榮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和傷人罪不成立,是案中唯一脫罪的被告,律政司就此提出上訴。
被告王志榮早前721元朗白衣人暴動案中,曾爭議身份問題。控方認為王志榮是現場片段中的某人,雖然他戴有口罩,但其雙眼、髮型、額頭、耳朵等足以辨認被告。警方亦在其家中搜出他當時身穿的白色T恤、啡色短褲及黑色波鞋。
不過原審法官指,有關現場片段清晰,認為片中人不是被告,對於警方搜出的黑色波鞋,原審則認為是被告為片中人保管涉案波鞋。
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批評原審法官完全弄錯處理問題的進路,明顯把有限制的「肉眼辨認」視作具決定性,以致一旦認為不像,便需用上倒推的方法,將被告家中搜出的波鞋,以替人保留的理由解釋過去,甚至連被告是物主的承認事實也顧不上。
判詞續指,其他環境證據原審更是提也沒有提,這個進路上的錯誤,令多項證據被忽略,故由這個錯誤得出來的結論是有悖常理,最終裁定撤銷王志榮的兩項無罪裁定,相關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上訴庭裁定其中一名定罪被告蔡立基上訴得直
蔡立基的代表大律師爭議蔡被剝奪不自證其罪的權利,包括蔡被法庭要求做動作和按控方要求展露牙齒,以比較他和相關犯案人的身體特徵,並引用蘇格蘭一宗上訴案例“Beattie v Scott”。該案例提及在進入庭審階段之前,為有利偵辦案件,被告或可被要求做出各種配合調查的行為;但進入庭審階段,被告便不可被要求協助控方舉證,否則即侵犯被告須由控方證明有罪的最基本權利。
上訴庭認為Beattie案定下的界線正確,原審法官在控方完成舉證前,主動要求蔡做動作,及容讓控方要求他展露牙齒都超越這界線。判詞指出,「原審法官一邊錯誤要求被告協助控方舉證,另一邊又以這個錯誤所得的證據作為比對及最終認定蔡立基是相關犯案人的基礎」,故有關定罪是必須受到質疑。
不過判詞亦提出,「若非有上述的錯誤出現,及於一切可正當用作辨認的證據面前,一個備受正確指引的陪審團,是否必然會把蔡立基認定為相關犯案人」。
上訴庭認為,蔡與現場拍攝到的相關犯案人肯定是同一個人,並指出兩人的身型、頭型、髮型、臉型和五官和五官的分佈都完全吻合;但同時亦指出,「人物辨認始終是主觀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結論,所以本庭不認為可以論斷何謂任何陪審團都會必然達致的結論」。
故上訴庭裁定蔡立基上訴得直,撤銷其兩項定罪。其餘3名罪成被告的上訴申請則被駁回,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171/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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