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本月會向特首提交規管建議。社區組織協會(社協)今日與居於劏房、板房、床位的基層租客,前往立法會申訴,會見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吳秋北與其他議員,倡議政府先定義劣質劏房,並制定具體及可行的時間表,即首兩年時間進行立法及全港劏房登記工作,目標在5年內,全面展開取締籠屋、板間房及劏房工作,最終全面取締分間樓宇單位。
社協主張,政府應從闊定義劏房,涵蓋床位、板房、劏房等、安置政策,並以消滅劏房為先決條件。社協引述其在今年1至5月進行的不適切居所住戶調查,發現七成受訪者人均居住面積低於5.5平方米,以公屋標準而言是「擠迫戶」。
倡「劏房最低標準」
社協建議未來的「劏房最低標準」,為以下9項情況中,出現其中3項,即可定義為不符合「法定最低住屋標準」的劣質住房單位,包括「一人居所面積以少於7平方米,二人或以上人均居所樓面面積少於5.5平方米」;「處所樓底低於2平方米或分上下格出租」;「單位分租多於5伙」;「單位間格為易燃物料」;「沒有提供或沒有分隔廚房、廁所及洗浴設備」;「沒有空氣流通系統或沒有可以透氣的窗」;「居所內有石屎剝落、滲水、消防或結構安全問題,或政府曾發出修葺令等未改善者」;「租金超乎差餉租值1.2倍」;「該分間樓宇單位處於『三無』大廈內」。
社協補充,以目前全港近11萬戶劏房推算及前線觀察,估計現時全港約三成的劏房單位,並不符合「最低住屋標準」。
倡政府加快安置、起始租金立法
他們又建議,在配合安置政策下,政府可仿傚社署及房署政策,准許匿名舉報劣質劏房,並認為政府要公布及更新劣質劏房的地址,地產代理亦不應為被政府列為劣質又未改善的劏房提供服務,如有違反需要處罰。
至於當中的租戶,社協主張對於已申請公屋者,政府可仿傚天台屋安置政策,提早3年安置他們往公屋。至於收入及資產合資格申請公屋,但未申請公屋者,均應同時獲安置入住過渡性房屋或簡約公屋。房屋收入及資產輕微超過公屋申請資格者,又無家可歸,則可經社工審批,考慮酌情安排以乙類申請入住過渡性房屋或中轉屋。
社協促請政府,在解決劏房問題的同時,確保5萬個簡約公屋及過渡性質屋如期落成、公屋供應量增加、起始租金立法,及房屋署的現金津貼恆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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