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份《施政報告》提出為「劏房」居住環境設定最低標準,並會取締不合最低標準的劏房。社區組織協會與籠屋、板間房、劏房居民召開記者會,批評劣質劏房不人道,要及早取締,但先決條件是須有安置政策及租金管制等配套支援措施,才可以取締劏房。
協會指,政策直接影響22萬劏房居民,擔心安置政策不完善,令他們無家可歸,擔心重蹈90年代《床位寓所條例》政策的覆轍。協會稱,當時當局只提供幾百名的單身人士房間及床位宿舍,以安置居民,並淘汰極差的籠屋。但條例寬鬆,將應禁止的籠屋合法化,又不保證居民有安置,結果只有幾百名籠屋居民安置到單身人士宿舍,其他成千上萬的籠屋居民只是由被關閉的籠屋搬往非法籠屋,租戶的住屋環境無改善。
倡住屋標準定義 考慮單位宜居性和住戶負擔能力
協會主張,住屋標準定義除建築物的安全性,亦要考慮到單位的宜居性和住戶負擔能力,例如公屋住戶「擠迫戶」的標準,為人均室內樓面面積少於5.5平方米。未來的「劏房最低標準」, 亦應該是在香港最低的住屋標準。日後任何住屋單位,只要是在居住面積、居住高度、單位設備、通風設施、建築安全、租金水平、樓宇管理等9項情況中,出現其中3項情況,即可定義為不符合「法定最低住屋標準」的劣質住屋單位。以目前全港近11萬戶劏房推算及前線觀察,協會估計全港約三成的劏房單位並不符合「最低住屋標準」。
協會建議「最低住屋標準」9項準則:
協會認為,政府應先行定義劏房最低標準,針對定期識別低於標準的劏房單位,以立法方式作出相應行動及取締時間表,並建議政府用兩年時間,先做立法及全港劏房登記工作,等待簡約公屋及過渡性房屋合共5萬單位齊備,再加上公屋供應量增加、起始租金立法,及房屋署的現金津貼配套下,務須在5年內,全面展開取締籠屋、板間房及劏房工作,助基層住戶脫離惡劣環境,最終全面取締分間樓宇單位。
如果「劣質劏房」業主在6個月內未有進行改善工程,協會認為他們將不可再作出租,直至該單位不再被評定為違反「最低住屋標準」為止。若有違反者,即屬犯罪, 罰則可參考《床位寓所條例》,例如一經定罪,可處不超過第5級的罰款及不超過一年的監禁, 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不超過5,000元的罰款。
倡提供安置、搬遷津貼 有小童住戶優先上樓
如工程需要租戶搬走,或該劏房被界定為不可以再出租,協會建議政府發放搬遷津貼,一人5,000元,2人7,500元, 3人1萬元,4人或以上1.25萬元。另外優先安排如有15歲或以下的兒童的輪候公屋住戶,較一般家庭提早一年編配公屋,同時可獲優先入住社會房屋或簡約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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