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食環署管工,在未經許可情況向一名下屬借貸6萬元,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告今日(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還押候判。

被告賴德深,56歲,食環署管工,案發時任職食環署中西區潔淨及防治蟲鼠組管工,其下屬包括一名食環署二級工人。控罪指,被告於去年9月7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從上述食環署二級工人索取及接受貸款6萬元,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被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8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懲教署看管。廉署指,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向該食環署二級工人借貸,但沒有按《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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