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立法的《基本法》第23條《維護國安條例》,即將迎來首宗司法覆核。「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2021年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他原定於今年3月25日提早獲釋,其後因「23條」新安排而需延至最遲明年11月刑滿。馬上周五(21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新安排有追溯力,侵害他在《人權法》下受保障的人身自由,要求法庭宣告新安排不合法,頒令更改有關安排和即時釋放他,又要求懲教署就事件作出賠償。

獲評估後不獲早釋 需等下年覆核

申請人為馬俊文,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馬透過律師團隊在入稟狀指出,申請人自2020年11月24日起已在塘福懲教所服刑40個月,馬在今年2月24日獲告知他可於今年3月25日提早獲釋;馬在今年3月23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生效當日還剩兩日便能提早獲釋,他早上獲安排會見兩名心理學家進行評估,以對比他一年前的心理狀態,當晚6時他便獲告知喪失了今年提早釋放的權利,需繼續服刑至少一年,等待署長下年覆核。

入稟狀指,馬因事件大感委屈,懲教人員怕他得知不能提早獲釋後會有巨大衝擊,遂安排其入住醫院兩日。馬俊文在3月25日則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告知他不能提早獲釋的原因,令他知道事件與《監獄規則》的新修訂有關。

爭議評審委員會僭署長權力

申請方爭議懲教署長考慮「囚犯不得獲得減刑,除非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三重否定測試時,有濫用酌情決定權的風險,質疑署長暫緩決定一年後再覆核的做法是否合憲,申請人在「23條」生效後兩日因新修訂而被剝奪權利,質疑由「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而非署長作出涉案決定的合法性,當中幾乎不存在公正審理程序的保障措施,並令他需再服刑至少一年,認為並不合理。

申請方提到,有關評審委員會並非依法成立,馬俊文也不知其權力範圍,該會只列明它按馬俊文在監獄中的行為 、更生進度及心理評估,裁定他不得獲得減刑,質疑該委員會僭越署長的權力。該委員會向署長提交的個案考慮撮要文件亦指,馬身上並無發現明顯的認知方面問題,唯指其不太熱衷參加更生活動,表現較為被動,過程中亦不會透露自己的真實感受,文件引述委員會指,現階段無任何資料表明,如對馬俊文給予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故不建議把馬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作出考慮。

「23條」收緊提早釋放規定 每年覆核

《監獄規則》第69A條原列明,囚犯如勤奮及行為良好可獲減刑,不過「23條」收緊涉國安罪行囚犯在獄中行為良好獲提早獲放的門檻,列明除非懲教署長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有關囚犯不能提早釋放,有關個案也不會獲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不論囚犯在生效日前後或當日被判囚,新修訂亦適用,囚犯不獲得減刑後,署長每年覆核該決定。

案件編號:HCAL979/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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