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2021年因「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原定今年3月25日提早獲釋,但因當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生效已經兩天,新安排下未獲減刑,需延至最遲明年11月刑滿。馬申請司法覆核欲推翻懲教署決定,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今日(6日)駁回司法覆核。

李官在判詞稱,馬俊文的司法覆核申請僅基於「程序不公」一項獲批,但考慮證據和提交法庭的資料後,決定駁回馬俊文的司法覆核。

申請人為馬俊文,擬定答辯人為懲教署長。申請方爭議,當局的決定違反馬的實質性合理預期;撤銷決定及釋放決定存在程序不公,包括馬未有機會陳述;懲教署未真正嘗試就其考量尋求馬俊文的回應;並認為不披露決定違反《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撤銷釋放決定是不合邏輯及不相稱。

馬被指寫港獨字句 沒有悔意

判詞透露,2024年3月23日,「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審議馬的案件,以向懲教署署長建議,是否可以確信提前釋放馬,不會損害國家安全,並將其案件提交監管釋囚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評估委員會注意到,馬服刑期間,曾於荔枝角收押所的牢房牆上書寫「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另外,馬在服刑期間與涉及反送中運動的人有聯絡,並認為其出獄後可能會繼續與持相似理念的人士保持聯繫。

另外,馬被指對更生計劃態度冷淡,委員會認為他對犯案沒有顯示出任何悔意,且未規劃釋放後的職業生涯。委員會結論是署長不應確信馬先生的提前釋放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及馬的案件不應提交監管委員會審議是否提前釋放。

法官指出,沒有將案提交監督委員會並非懲罰,而是對法院判決的刑罰執行,並不會對馬施加任何額外或更重的刑罰。

懲教署長有權定奪

另外,懲教署署長黃國興於2024年3月25日簽署的書面陳述中,提到馬曾經指「亦明白到現今之香港環境已無法反抗,唯有接受現實」。署長認為清楚地反映出馬僅因香港的現實情況而妥協,但未能表現出對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真誠悔意,無法令人滿意地排除馬可能再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風險。

申請方爭議署長斷章取義馬上述的內容,法官在判詞中表示,署長的決定是否恰當,「不是由法院在司法覆核中審查的」,署長有權按他所理解的方式,解釋馬俊文上述的陳述,沒有必要在下決定前為馬俊文召開口頭聆訊,並指署方已經給予充足理據,因此決策過程沒有程序不公。署長一旦決定馬未能通過國家安全測試,依法律無權將馬先生的案件提交給監督委員會,「要求監察長官違法行事無異於要求他違背法律」。

訟費方面,法官指鑑於本申請是首次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司法覆核,並提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問題,故不作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HCAL 979/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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