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林定國接受傳媒訪問,有人問市民如果訂閱「指定潛逃者」的youtube或者追蹤社交專頁,會否犯法?他居然回應,「市民可以用常理判斷」自己是否間接提供財政支持,其中「不涉及法律知識」。若給朋友錢,沒理由不知道對方會將錢交予妻子,「不可以以此作為辯解」。
我真的給他驚呆了,一個這麼具體直接的提問,追蹤訂閱會否犯法,堂堂律政司居然也不能斬釘截鐵說一句「犯法」或者「不會犯法」,究竟是有人故弄玄虛?還是連律政司自己都不知道答案?
首先,法律和常理,是完全兩種不同概念。我們處理社會事務、糾紛,一般都會「情理法」三種概念劃分。
情,就是講人情,明明不能停車,但因為我認識你,是老朋友,所以特意讓你停車不發告票。以人情論,可以停車;以法律論,仍然是違例泊車。
理,又是另一種判斷,是否合理的意思。譬如你離開超市忘記付款,你用常理角度告訴警察﹕「我大把錢,怎麼可能為了一枝牙刷而高買?真的只是一時大意,絕非犯罪。」用常理看,好像講得通,但如果用法律角度,仍然是犯法啊。
甚至在不同社會環境,一個行為是否犯法,也變成非常模糊。譬如貪污行賄,明明就是「黑白分明」的行為,但在內地,有人會認為,送醫院看護一點錢,在情在理都是沒有問題,不過是給一點人情,那算行賄?人家收了錢補貼一下收入,對他們家庭好,也對自己的病人好,說犯法就格局太小了。
以上各種,都說明了,如果凡事都用林定國的說法,「市民自己用常理去判斷會否犯法」,那就非常危險,因為可能大部份的行為,我都覺得合情合理,不應犯法。用常理推論,轉截這些「國安犯」的帖文,或者在網上發兩句牢騷,也是人之常情、合情合理,但原來現實就是犯了《國安法》,或者犯了煽動罪啊。
用常理推論,初選47人案,根本不應犯法啊,《基本法》都寫明可以有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權利,「常理推論」,寫了可以就是可以,《基本法》可沒有寫道「不可以無差別或不合理的否決預算案」。但結果,市民的常理,又是敗訴,法律角度說這是犯法。
所以,當林定國說,你們用常理判斷訂閱行為會否犯法,其實真是相當不負責任的設陷阱方法。我就反問,誰的常理?你的常理?還是一般市民的常理?是否如果大部份市民都覺得訂閱頻道沒問題,就等於沒問題,有免責優待?
如果仍能用「常理判斷」會否犯法,那麼《國安法》案件就不會取消「陪審團」制度,而只用「國安法指定法官」了,這許多改變,不就是為了杜絕,「常理」凌駕「國安」嗎?◇
(本報專欄作家所提出的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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