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伍宜孫書院及善衡書院3名職員,被指在小型工程投標過程中,隱瞞一名裝修公司東主為女院務主任的妹夫之關係,並使用其它公司的虛假報價單,最終令妹夫公司承辦總值逾220萬元的49個小型項目工程。4人涉嫌偽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詐騙等罪,獲判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無罪及訟費裁決,下令案件發還區域法院。案中妹夫早前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上訴庭今(11日)午駁回,稱申請逾期。

上訴人為公司東主彭兆衡(40歲),他原被控5項偽造罪及2項串謀詐騙罪,2021年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上訴庭今年1月頒布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的書面理由中,反駁原審法官不排除商務組默許有關人士「先斬後奏」,稱「先斬後奏」是指書院在遞交申請的時序上可以偏離指引行事,唯前提是書院必須已經索取不同報價,並交由最低價者進行工程,並非可以在未索取其它報價單之前,已決定由某一承辦商進行工程。上訴庭當時認為,原審法官在處理「先斬後奏」這個議題時,明顯是「曲解涉案事實」及「忽略相關因素」。

上訴庭終認為,原審法官的無罪裁決,完全建基於有悖常理的裁斷之上,上訴庭認為必須作出干預,撤銷有關裁決,下令案件排期由另一名區域法院法官重審。

逾期3星期申上訴許可

彭兆衡其後在今年2月14日向法庭存檔動議通知書,以案件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為由,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但是已經逾期3星期。

彭的上訴理據,包括「先斬後奏」的議題,被上訴庭指是重複已經拒接納的論點,更重要的是其所有論點均與案中事實證據掛鉤,不涉及任何需要由終審法院處理的法律論點,「更遑論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終拒絕發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CACC28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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