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中,16名不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被告有14人罪成。海外團體「香港人權資訊中心」表示失望及遺憾,批評是次判決顯示法庭將國家安全凌駕於公民權利,包括公民參與選舉及公共事務的權利,並印證聯合國人權專家的憂慮。 

中心指出,案件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律政司主動申請不設由公眾人士組成的陪審團審訊,此等安排與國際人權標準和公眾所期望的公平審訊及司法公義,存有巨大落差。

國安法律詮釋廣泛、包羅萬象

中心認為,本案對香港的法律發展、個人權利的界限影響深遠,並確認政府當局在執行《國安法》時,可以就法律條文的意思及關鍵罪行原素的定義,作出廣泛和彈性的詮釋,令具有嚴厲罰則的國安法律可以包羅萬象。

對於法庭裁定《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中所指的「非法手段」,並不止於刑事行為,中心深感憂慮,表示法庭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令非刑事的行為在《國安法》下可能具有刑事後果,同時法庭卻未有盡列可構成「非法手段」的非刑事行為,或提供指引,做法令相關法律變得更不確定,令當局在運用相關的法例時,具有過大彈性,增加法例被濫用和任意使用的風險。

中心又表示,這項詮釋令人難以判斷一項行為是否違法,或所涉的刑事責任,會進一步助長自我審查,進一步侵蝕香港已經受到嚴重打擊的公民和自由空間。 

判決印證聯合國人權專家憂慮

中心引述聯合國獨立法官和律師特別報告員,曾於去年4月,就國安法指定法官及剔除陪審團審訊的問題,向中國及香港政府提出關注,並提醒當局有義務履行《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及《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保障每個人都獲得公正和公開審判的權利。 

中心認為,今日法庭的判決「正好印證聯合國人權專家的憂慮」。過去4年,多名聯合國人權專家至少10次去信中國及香港政府就《國安法》所涉的公平審訊、言論及集會自由、警察調查權、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等問題表達關切。

另外,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曾於2022年建議香港政府緊急廢除國安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則指《國安法》對於「國家安全」的定義不明確,以及法律中對於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明確性不足,欠缺法律的確定性。該委員會亦曾經表示,由政府指定《國安法》法官及可以拒絕陪審團審判,實質上削弱司法獨立,限制了尋求司法公正和公正平審訊的權利。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促請香港政府遵從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立即廢除《國安法》,並確保重新訂立的《國安法》符合《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要求。在《國安法》廢除前,應停止使用《國安法》,並中止以《國安法》或煽動罪,檢控行使表達自由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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