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水務設施條例》,加強對違例濫收水費的阻嚇力,首次定罪者可處1萬元罰款,再度被定罪的罰款為2.5萬元。《2024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今日(19日)刊憲,即日生效。

發展局表示,《修訂條例》賦權水務署及差餉物業估價署互通資料,更有效巡查及處理部份過往未能跟進的個案。

《修訂條例》亦訂明,有關人士只可在水費單發出及繳付後,才可向租戶收回水費。被定罪者除罰款外,亦須向租戶付還超收的金額。

另外,收取水費人士須在有關款額支付起計7日內,發出包含指定內容的收據,並備存收據副本兩年,該要求於今年7月19日起生效。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萬元。

《修訂條例》亦賦權水務署,可要求相關人士提供資料或文件,包括水費收據或付款記錄,若任何人不遵從而無合理辯解即屬違法,可處1萬元罰款,在指定限期後仍未提交所需資料,往後每日額外罰款1,000元。若有關人士向水務署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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