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的5名前常委被指無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其中3人否認《國安法》下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去年3月各被判監4.5個月。3人不服上訴,今年3月遭高院駁回,今早(17日)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再遭駁回。高院法官黎婉姫形容上訴理據重複,沒有可爭辯之處。
本案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定罪及上訴案件。上訴人包括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前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今日坐在律師席親自應訊,鄧岳君和徐漢光分別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和大律師黃俊嘉代表。
3名上訴人希望終院釐清,未提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是否包括必須證明被告事實上屬外國或台灣代理人;警方要求他們提交的文件,是否超出法律條文中的要求;被控拒交資料的被告能否挑戰警方通知書的合法性、《私隱條例》保護個人資料的原則是否不適用於《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五。
鄒幸彤認為,「實施細則」附表五第3(3)條訂明,除非某組織事實上是外國或台灣代理人,否則不可能證明控罪。鄒強調,希望終院釐清這條嶄新罪行的控罪元素,又指該罪行對公民社會及公眾有機會帶來「毀滅性的影響」(devastating impact),公眾有權清楚了解控罪元素,而任何法例的詮釋,理應是從條文出發作出整全的理解。
律政司一方稱,如果控方須證明被告實際上屬外國或台灣代理人,將會造成不合邏輯及「荒誕」(absurd)的結果。鄒幸彤反駁稱,法庭規避了真正的立法原意,變相給予警方任意標籤任何人為「代理人」的權力,沒有任何制衡,這才是真正荒誕的情況。
鄒又稱,法律不應該成為有權勢者任意操縱、「無限彈性」(infinitely elastic)的工具,本案控罪條文中「代理人」的意思即實際上為「代理人」,而不是懷疑或可能是代理人的人,而法庭應詮釋法律,而非重寫法律。
高院法官黎婉姬聽取雙方陳詞後,即場宣讀判詞,指3名申請人提出的理據,並沒有包含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她認為可否在刑事程序中提出挑戰行政命令合法性的議題,已經在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中由終院處理;其餘議題亦在本案原審及上訴中處理,3人並無提出合理可爭辯的新觀點,即使上訴亦沒有機會成功。
黎官亦認同「外國代理人」並非本案控罪元素,控方毋須舉證;本案控罪條文的立法意圖不是在警方有權採取「實施細則」附表五中措施前,再施加任何刑事標準要求,否則便會與《國安法》立法目的相違背,她最終拒發證明書。
另外,正在服刑的鄧岳君及徐漢光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黎官拒絕,因為她未能信納兩人不會繼續進行危害國安活動。根據法例,3人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HCMA99/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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