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5名前常委被指無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其中3人否認《國安法》下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去年分別被判監4.5個月。3人不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今頒佈判詞,駁回上訴。

黎官認為,有足夠的元素支持定罪,而且沒有證據顯示定罪不穩,故駁回定罪上訴。刑期上訴方面,黎官認同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又認為4.5個月的量刑起點沒有明顯過高,故已駁回刑期上訴。

上訴人之一、支聯會前常委徐漢光在上庭前表示,雖然外界以「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形容本案,但他認為應是「支聯會外國代理人案」,因為一旦入罪就代表聲稱他們是外國代理人。他強調,全港市民都知道,支聯會是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他又說,他們觸犯的好像是「國家安全法」,直言有關詞語是被「美化」需要「正名」,「其實是『專政安全法』,即是『禁止反對法』,亦即是『隨便屈人法』」,他強調支聯會非外國代理人,並指控方說不出支聯會是哪個國家的代理人及如何為所代理的「神秘國家」服務,認為當局沒有資格向他們索取資料,「如果我們今天還是(被判)有罪,或是上訴失敗,就是第二次證明『隨便屈人』」。他認為有關法律要求的非「國家安全」,而是「專政安全」。

徐漢光說:「究竟其他國安案件是不是隨便『隨便屈人』,我覺得全港市民應該好好地思考,看清楚他的證據」。

上訴方包括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前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上訴方曾指,《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列明外國代理人的定義,並提到警方可向外國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但若支聯會只是被懷疑,而無證據被證明是「外國代理人」,警方無權要求支聯會提供資料,認為警方及控方有責任先舉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原審裁判官羅德泉指錯誤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另外,戴啟思指出,本案的基礎是支聯會與外國組織有聯繫,但辯方無從得知被指勾結什麼的外國組織、有何聯繫,亦因此無法根據事實抗辯,只能猜測內容試圖答辯,並不公平。其中支聯會被指同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有關,但Simon並非支聯會成員。 他又提到,鄒幸彤在盤問控方證人時,原審裁判官批准證人毋須回答有關問題,令他們不能獲得公平審訊。

案件編號:HCMA9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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