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前支聯會常委被指無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其中包括時任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早前分別被判監4.5個月,3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四(7日)於高等法院進行第2日聆訊。雙方今日完成陳詞,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表示將會在3個月內裁決。

鄒幸彤(36歲)、鄧岳君(53歲)及徐漢光(72歲)於3月4日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3月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4.5個月,3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不過鄒幸彤指保釋條件限制言論自由,拒絕接受保釋;而鄧和徐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正在還押的鄒幸彤今日由囚車押送至高等法院,她精神不俗但明顯消瘦。

代表3名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時指出,控方必須舉證至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而並非只是懷疑或者看來是外國代理人,假如未能肯定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就不能入罪。他又認為原審裁判官羅德泉裁定,警方只須「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便可發通知書,毋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是法律詮釋錯誤。

戴啟思又質疑,如有人接到「通知書」,但他並非「外國代理人」,又與相關外國政府、組織沒有聯繫,那當事人應該如何辯白。

雙方亦爭議挑戰「通知書」合法性一事,律政司一方表示,上訴人應循司法覆核挑戰國安處通知書的效力,而非在審訊時才提出。戴啟思就指,《港區國安法》第42條指處理國安案件時,要「及時審理」,但司法覆核處理需時,期間本案或需延後,故認為審訊時處理才正確。

對於控方指徐漢光僅在「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前一刻才申請司法覆核,但其後取消。戴回應指,因原審裁判官裁定「通知書」的合法性可在審訊時處理,覺得繼續司法覆核不恰當,才撤回覆核。

案件編號:HCMA9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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