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男女被指於2020年2月在油麻地投擲汽油彈,其中一名女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2罪罪成,判入獄34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22日)裁定她未獲公平審訊,上訴得直。但該名女子須繼續還柙,以待法庭聽取控辯雙方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
申請人林天詠,2022年10月被判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成,入獄34個月。本案由3名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原審法官為法官練錦鴻。
申請方就上訴提出兩項理由,其一是原審於三個不同階段出現重大欠妥之處,以致林天詠未能獲得公平審訊,包括原審在開審前和開審首日處理另外4名同案被告的判刑,並在判刑過程中對林造成「表面偏頗」;又形容原審官審訊期間的行為如「進入格鬥場」,以及原審容許控方就事實爭議享有在結案陳詞中的「最後發言權」。
第二個上訴理由指,原審法官在裁定時錯誤評核或忽略四個範疇的證據,包括兩名證人謹確認在場五位人士均衣著類似和都有參與堵路及縱火,但未能說出林天詠做過什麼;以及林有「依賴性人格障礙」,「確有只是跟隨第二被告(即林男友)但事實上根本沒有興趣並沒有參與當時正在發生的事的可能」等。
上訴庭在判詞中先處理第二項理由,認為其他被告由購買材料、製造,以致現場投放汽油彈都沒有拒絕林的同行,認為對其他被告而言,林的存在不構成威脅,「要達致這個認知,他們起碼也要肯定申請人(林天詠)知道但不反對他們在進行的計劃」。上訴庭又認為兩名證人未能細分不同人的動作,但不會消減他們對林的頂證力。而林雖然受「依賴性人格障礙」,但申請方聚焦這一事實對林沒有什麼幫助。
至於理由一,上訴庭認為原審判刑過程造成對林的「表面偏頗」,及控方享有「最後發言權」,控方大律師有責任,原審官亦有可質疑之處,如控方沒有跟隨認罪被告答辯用的同意案情會隱去其他被告姓名的做法,卻沒有要求控方修改,並在收到迴避申請和相關的書面陳詞後,繼續以同樣方法處理另兩名被告的認罪答辯。
另外,原審在結案陳詞中要求控辯就一宗終院案件的判決提交陳詞,該判決對理解夥同犯罪的原則有幫助,並表示控方可就辯方的陳詞再作書面回應,上訴庭認為原審應是聚焦在法律技術問題,但控方共十段回應中只有一段和法律有關,且只是重複不接受「伸延性夥同犯案」在本案適用,其餘都是針對辯方。
上訴庭強調,辯方享最後發言權是極其基本,但控方沒有守好回應法律技術問題的界線,而原審法官視若無睹,不給辯方補救機會便直接將林天詠定罪時,「令人懷疑原審法官是否覺得不聽辯方也罷」。
就申請方批評原審官的行為如「進入格鬥場」,上訴庭認同林在作供時所得到的待遇卻是給人一定的反差感,並提到原審官多次對林的證供表達意見,「而且不是每次都批評得很有道理」,最極端的一次是林情緒不穩,辯方要求「畀少少時間佢」,但原審官則以「畀埋紙巾佢,請繼續回答問題」和「我而家咪畀緊時間佢囉」拒絕辯方要求。
上訴庭認同,理由一涉及的3個情況放在一起,「一個『知情的第三者』就很難不懷疑,法庭是否認為本案證據確鑿,不認罪選擇抗辯的申請人則純屬浪費時間,所以根本無需顧及她對整個庭審程序的觀感和無需認真審視她的辯護理由」,故裁定林天詠未能獲公平審訊,撤消定罪和判刑。但判詞又要求林繼續還柙,以待聽取控辯雙方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
案件編號:CACC18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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