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8日)上午8時許,刊憲公布《基本法》23條條例草案,立法會隨即加開大會審議草案,3小時內,火速完成23條草案首讀、二讀。同時在今日下午,隨即表示要召開兩節法案委員會會議,極速審議條文。宏觀草案就23條草案所列出建議控罪及刑罰,「叛國」、「叛亂」等罪最高刑罰可囚終身;而案件涉及「勾結境外勢力」,亦由可判囚20年,加辣至終身監禁。
中共施壓儘快通過23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倉促決定,將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日刊憲,條例草案共超過212頁。立法會早上11時舉行特別會議,進行首讀及二讀。法案委員會亦將在今日下午,舉行兩節會議審議草案。
行政長官李家超說,港府要「早一日得一日」儘快完成立法。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立法會會議上附和同意李家超說法,聲稱23條立法有必要性、急切性,故召開特別會議全速審議。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稱,得到梁君彥及立法會23條小組委員會的配合,才能3小時內火速首二讀。
中共在本周二(5日)在北京舉行全國人大會議,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先後會見港區人大及政協,「放聲氣」指中共已等待了26年半,希望立法會儘快通過《基本法》23條立法。在其一聲令下,多名身兼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政協委員的立法會議員便急急腳提前回港,出席23條相關會議。
涉「勾結境外勢力」 加辣至可終身監禁
觀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列出建議控罪及刑罰。當中「叛國罪」、「叛亂罪」刑罰最高,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非法披露國家秘密」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0年;「煽動意圖」罪最高7年。其它罪行如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刑罰亦相應增加,例如意圖危害國安而損壞或削弱基礎設施,若涉及勾結外力,將由本身可判囚20年,增至可終身監禁。
「境外勢力」包括(a)外國政府;(b)境外地區或地方的當局;(c)在境外的政黨;(d)在境外的其它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e)國際組織;(f)任何(a)、(b)、(c)、(d)或(e)段所述政府、當局、政黨或組織的關聯實體;或(g)任何(a)、(b)、(c)、(d)、(e)或(f)段所述政府、當局、政黨、組織或實體的關聯個人。
若是非法操練,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如在境外勢力資助或其它方式支援下,提供指明操練,可加刑至10年。
知情不報可判囚14年
如任何中國公民,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將犯條例所指罪行,若不儘快向警方披露,同有機會判囚14年。不過法律專業保密權理由的申索、權利或享有權,不受條例影響。當中普通法下的隱匿叛國罪,就給予廢除。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最高囚10年 由特首定何謂「秘密」
草案又指,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者,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同樣最高可判10年監禁。另外,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可判處最高5年監禁,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可判囚7年。任何人如非法管有國家秘密,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囚5年。
至於何謂國家秘密,草案列明,行政長官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而發出「證明書」。重點是,證明書可在不論是否已有法律程序展開的情況下發出,並可由特首主動發出。
不過,在披露國家秘密一項上,設有所謂「免責條款」。草案稱,如果有關人士之目的,是為了未超越「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者「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且「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就可以免責,但當中未再有進一步闡述。
羈留期最多增至14天
同時草案又建議,延長危害國家安全被捕人羈留期,由目前48小時,變成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或獲其授權的警務人員,可以向裁判官提出申請,要求在未落案起訴下,每次延長7天羈留期,至最多14天。
另外,草案亦訂明,間諜活動可處監禁20年,有關作為包括接近、查察、進入禁地,以無人工具作出相關行為、以截取通訊方式取得對境外勢力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資料。@
罪行 | 最高判監年份 |
叛國 | |
叛國 | 終身 |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 | 14年 |
無披露他人犯叛國罪(隱匿叛國) | 14年 |
提供非法操練 | 7年(涉境外勢力10年) |
接受非法操練 | 3年(涉境外勢力5年) |
叛亂、具煽動意圖作為 | |
叛亂 | 終身 |
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 | 終身 |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 | 7年(涉境外勢力10年) |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 | 7年(涉境外勢力10年) |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 | 7年(涉境外勢力10年) |
意圖犯罪而管有煽惑性質的文件或物品 | 3年 |
煽動意圖 | 7年(涉境外勢力10年) |
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 3年 |
國家秘密 | |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 5年(意圖/罔顧危害國安7年) |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 | 3年(意圖/罔顧危害國安5年) |
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 | 7年 |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 10年 |
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等 | 10年 |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等 | 6年(涉境外勢力7年) |
間諜活動 | |
間諜活動 | 20年 |
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等 | 2年 |
在禁地附近作出妨礙等 | 2年 |
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利益等 | 10年 |
明知而成為境外情報組織的成員 | 14年 |
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活動 | |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 20年(涉境外勢力終身) |
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 | 20年 |
境外干預 | |
境外干預 | 14年 |
禁止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 |
罰款25萬元、監禁10年 |
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 | 罰款25萬元、監禁7年 |
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等 | 罰款25萬元、監禁7年 |
為受禁組織牟取會費或援助 | 罰款25萬元、監禁7年 |
其它 | |
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 | 7年 |
向潛逃者提供資金等或財務資產 | 7年 |
非法披露處理涉及國安案件或工作的人的個人資料 | 7年 |
對處理涉及國安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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