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上訴後獲撤回組織非法集結定罪,但「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名則維持原判。7人不服裁決提出終極上訴。終院已排期於星期五(23日)由常任法官審理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上訴許可。

7人早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上訴庭於去年12月8日頒判詞,指被告一方就「參與集結」罪申請上訴,認為《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即檢控過程中延遲執法及定罪,及有否違反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存在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向被告方批出證明書。

7名上訴人為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指。7人只是舉起橫額,沿著預先安排好的路線到達中環,即使站在隊頭和帶領喊口號,也未必能推論他們是組織者。但上訴庭駁回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

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獲減刑3至6個月,其餘人則因緩刑期限已過,未有處理原審判刑。

案件編號:FAMC24-29/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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