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送中運動期間的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處8個月到18個月不等的監禁。其中7人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部份人獲減刑,但「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律政司和7名被告之後均不服裁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上月駁回律政司的申請,但批准7名被告的申請。

律政司其後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7名民主派人士則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網頁顯示,上述案件均排期於2月23日上午10時在聆訊,雙方各自申請上訴許可,並由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3人均為國安法指定法官。

7名上訴人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立法會前議員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

2021年4月,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裁定,9名民主派人士「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9人當中除前立法會議員梁耀忠、區諾軒在早前已經認罪,其餘7名被告被判監,李柱銘判監禁11個月,緩刑2年。黎智英及李卓人判監1年,梁國雄判監1年半、何秀蘭入獄8個月,區諾軒判刑10個月。吳靄儀及何俊仁入獄1年,但準緩刑兩年。

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去年8月裁定,7人只是舉起橫額,沿著預先安排好的路線到達中環,即使站在隊頭和帶領喊口號,也未必能推論他們是組織者,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4人刑期縮短3至6個月,即分別獲減刑至9個月、6個月、12個月及5個月。但是7人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則維持原判。

律政司和7名被告均不服裁決,申請上訴至終院。上訴庭於上月駁回律政司的申請,不過批准7名被告的申請。上訴庭認為,7名民主派人士提出的部份問題則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包括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前,應進行相稱性測試,考慮會否影響《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利,故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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