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王宗堯等人,被指在2019年「七一」闖入立法會大樓,遭控多項罪名,其中6人不承認暴動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今(1日)裁定王宗堯等4人暴動罪成,除兩名暴動罪脫的記者獲准保釋外,其餘4人須還押,連同鄒家成、劉頴匡等8名已認罪的被告,押後至2月6日及21日求情,並訂於3月16日判刑。
王宗堯早前作供表示,案發當日下午3時許在銅鑼灣寓所出發參與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七一遊行,他說自己不認同政府修例的做法,但亦不同意以激烈手段爭取。王宗堯又指,當晚7時隨大隊到達中環遮打花園,其後從其演員通訊群組中看見有人轉載訊息,指有記者需要插座式充電器。他其後到葵涌一間店舖購買充電器,之後於近凌晨12時左右到達立法會公眾入口,並進入大樓將充電器交給現場一名記者,之後離開。王說整個過程在大樓逗留不足5分鐘,留在會議廳的時間更不超過27秒。
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頒布書面裁詞,表示不接納王宗堯的講法,他指王當時知道立法會已被佔領,警方亦打算清場,認為王無必要親身進內,可相約立法會外交收。李官又認為,王進入立法會後有多番機會將充電器交予記者,但他未有。根據閉路電視片段,王曾與現場相信是抗爭者的人士交談,並在離開前與一名戴黃色頭盔、身穿黑衣的抗爭者擁抱,李官認為這些行為是表達「支持及鼓勵」,並提到沒有忽略王宗堯藝人身份,認為其知名度更能引起抗爭者關注。
至於兩名獲裁定暴動罪脫的《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和時任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李官指,不能否定兩人進入立法會是為拍攝採訪,亦找不到任何協助或支持暴動的行為作推論,故裁定兩人該罪名不成立。
不過兩人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李官指,控方只雖證明控罪中「不遵守秩序」或「不聽從指示」的一項即可入罪。李官指,黃曾觸摸被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認為這屬於「不守秩序」的行為,因他是在未獲得准許下,私下胡亂觸碰會議廳內的物品,加上該小冊子屬於案發現場物品,更不應觸及,故裁定黃「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至於馬啟聰,李官表示不接納他不知悉立法會發出「紅色警示」的說法,而且馬曾與立法會內的記者交談,認為不知道「紅色警示」的說法難令人相信。李官又認為,當日是立法會首次發出「紅色警示」,具新聞價值,故其公司不會不通知馬此事。李官最終裁定,馬是試圖隱瞞他當時知悉紅色警示,並選擇不遵從及繼續逗留在現場。
13名被告依次為黃家豪、羅樂生、何俊諺、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劉頴匡、沈鏡樂、馬啟聰、王宗堯、吳志勇、范俊文及林錦均。
其中7名被告,包括孫曉嵐、羅樂生、畢慧芬、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和范俊文,承認「暴動」罪名;他們另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其中畢慧芬承認該控罪,其餘6人的控罪獲法庭存檔。
王宗堯等6人否認暴動罪名,其中王宗堯、何俊諺、吳志勇及林錦均今日被裁定暴動罪成,王及吳在早前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林錦均另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黃家豪及馬啟聰則暴動罪脫,但兩人與何俊諺被裁定進入會議廳罪成。
另外,鄒家成原本亦是同案被告,但他另涉民主派初選案受審,因兩案審期有衝突,獲准分拆另案處理。鄒承認一項暴動罪,同樣將於今日稍後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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