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女文員涉於去年區議會選舉期間,在Facebook轉載帖文,呼籲他人杯葛區議會選舉。被告今(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被判監禁2個月,緩刑2年。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投票是公民責任,公平選舉建基於市民誠實投票,被告行為打擊選舉公平性,不能被接納。

本案被告楊詩頴。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12月3日,轉載前區議員李文浩杯葛選舉的Facebook帖文至社交群組,原帖文提到「請唔好用任何方式參與嚟緊呢一次區議會選舉」等字句。被告更加上文字說明,籲市民於選票上,寫上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被告及後於12月10日被捕,警誡下,她承認帳戶為她擁有,並表示知道在票上填寫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會令選票無效。

徐官判刑指,公平選舉建基於市民誠實投票,若然每個人都像被告般煽惑他人投無效票,會打擊選舉公平性。考慮被告認罪,及被捕後向廉署坦白承認控罪,加上被告過去曾做義工、有穩定工作及家人支持,認為緩刑足可反映控罪嚴重性,最終徐官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2個月、緩刑2年。

案件編號:ESCC280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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