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港台兼職記者於2021年4月在警察學院開放日採訪時,被搜出兩支玩具槍及一部無線對講機,經審訊後在2022年3月獲裁定「管有仿製火器」及「無牌管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有關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的裁決,向原審裁判官就此罪申請覆核,今日(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裁判官梁嘉琪要求補充書面陳辭,並押後案件至2月7日。

被告洪嘉榮(案發時22歲),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香港黃竹坑海洋公園港鐵站大堂近B出口,管有2枝塑膠製手槍及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控方只針對案中「無牌管無線電通訊器具」一罪的裁決提出覆核,聆訊由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審理。

控方表示,早於2022年3月22日已經提出覆核,但原審的東區裁判法院在收到審訊騰本後未有轉交律政司,直至律政司去年10月查詢進度時才取得騰本,因此延遲至去年11月才通知法庭繼續進行覆核。

控方指出,涉案對講機需領取牌照才可合法持有,被告無牌管有該對講機,是因為他購買涉案對講機時,相信店員稱該對講機毋須牌照便可持有。律政司認為被告依賴店員的專業知識,是法律層面上的錯誤,而非事實錯誤,因此不能成為抗辯理由。

辯方則指出,對講機的牌照規定涉及大量專有名詞,被告曾試圖查詢有關頻帶等事項,真誠了解過他的對講機是否獲豁免,即使其查核未必準確,亦屬錯信店員的事實陳述,是事實上的誤解,而非誤解法律原則。

案件編號:ESCC1836/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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