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廣為外界關注的打拐志願者「上官正義」的一條標籤為「收買搶來的女孩15年後檢方不起訴」的博文與相關影片,引發關注。

「上官正義」在博文中寫道:「2007年1月中旬,兩個人販子騎電單車,在山東臨沂蘭陵縣大仲村鎮,將坐在單車後的1歲半女孩搶走,後以9000塊價格賣給了他人。

「2022年5月被搶走的女孩被警方找到。其中倆主犯因涉其它犯罪在服刑作另案處理外,當年的買主被檢方認定已過追訴期,不起訴;一方面是我們在呼籲嚴打拐賣犯罪,一方因追溯時效不能追責;拐賣兒童犯罪,不該有追溯時效,應終身追責!」

此前,「上官正義」曾曝光了襄陽健橋醫院、佛山福愛嘉婦產醫院等多家醫院販賣出生證明。

「上官正義」的新博文與影片引發民眾關注。

執業醫師「日月初隼」發帖說:「只要這個孩子沒有回家,犯罪就是一直持續。所以,不存在訴訟時效。」

網民「粵A‧正負零零」說:「我只是奇怪,這個『時效』為何不是從『受害人(包括被搶被賣的小孩)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侵害之日』起算……」

「汪開雲」說:「完全支持這個倡議,對拐賣人口犯罪應當終身追責,不應該適用甚麼追訴期規定。另一方面,在被拐賣人沒有被找到以前,應當視為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因為犯罪後果並沒有消除。仍在繼續的犯罪行為,怎麼會過了追訴期呢?講不通嘛!」

「申志剛」說:「拐賣的犯罪和傷害事實,並不是只有當年那一刻,被發現的時候也正在發生,怎麼能有追溯時效呢?」

「白埡」說:「凡涉拐賣人口,應終身追責。」

「向北方fly」說:「對買方來說處罰太輕了,沒被發現一本萬利,被發現了也沒甚麼懲戒,連牢都不用坐。」

事實上,根據中共《刑法》第88條,在兩種情況下,追訴時效延長。

其中之一為:在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法院受理案件後,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本案中,孩子被搶後,家長必然報案,警方立案後,應該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如果當地警方不作為,不立案,追訴時效延長的另一種情形為: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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