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稱「昇哥」的香港記協主席陳朗昇,因為採訪時被警察截查,他提問質詢,結果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罪成,判囚5日。

事後,「新聞工作者聯會」發表聲明,有這麼一句,「裁判官的判決法理清晰,彰顯了法律公義,再次向社會傳遞出一個重要信息:沒有不守法的『新聞自由』,沒有任何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真正的專業新聞工作者在進行採訪報道工作的過程中,必須首先履行公民的守法義務,任何試圖挑釁公務人員執法的行為,都要面臨法律的懲處。」

如果要為「新聞工作者聯會」這篇聲明加一個主旨,就是「主人,我無嘢問啦」!

主人,新香港人一定聽過的名詞,至少兩名立法會議員在神聖議事堂「鬼拍後尾枕」的脫口而出,稱呼立法會主席為「主人」。當時令香港人嘩然,但也會心微笑,因為這才是真正的位置秩序:權力高的人就是「主人」,我自認低人一等做「奴才」。

新聞工作者,本來是「第四權」,即是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平衡高低的第四個權力部門。縱使沒有官職,但在官員面前,絲毫不會覺得自矮了一截,甚至在民主法治地區,官員更會懼怕新聞工作者,因為記者背後是「公眾」,是代表人民公眾而發問追查真相。

好了,這是老派的西方新聞學ABC,是舊時一套的都市傳說,新香港,這個神話故事就當故事聽好了。

我們看看「新聞工作聯會」這個以愛國黨媒老總做代表的「聯會」,是如何演繹新聞工作者的角色。

聲明說,「真正的專業新聞工作者在進行採訪報道工作的過程中,必須首先履行公民的守法義務」,這就有趣極了。

因為所謂「守法」,原來只是市民要守,而有權力者毋須遵守。2019年,所謂「兵荒馬亂」,所以警員可以毋須展示委任證或者警員編號,但記者則在任何情況,都要出示記者證甚至要無條件被指控「黑記假記者」。這就是「單方面守法」的可笑。

更可笑的是,在陳朗昇案件中,所謂「守法義務」,看起來就是出示身份證,配合警方的截查。但問題是,法例有禁止市民在被截查身份證時,不能提出任何提問嗎?又或者,法例有要求,市民被截查身份證時,只能問「幾條問題」的規限嗎?問一條可以,問3條就是阻差辦公?問到第4條,就變成判裁官口中的「肆無忌憚、不合情理發問」,則我們要請教官老爺,市民可以問幾多條問題? 如何發問? 態度語氣如何拿捏?才能令官差大人舒服滿意呢?是要哈腰陪笑,「是,長官!小人的身份證,歡迎傳閱抄送,小人雙手奉上,官大人你慢慢鑑賞」?

案中,陳朗昇因為過往曾被警員直播自己的身份證資料,所以再遇查證時,都會格外小心,至少要知道對方資料,方便跟進。由於涉案的人是陳朗昇,這個「擔心」實在合情合理。但法官卻指,現在不是2019,情況不同,看不到陳朗昇「有基礎擔心其個人資料會遭外泄」。

這位裁判官,現在雖然不是2019,但陳朗昇仍然是陳朗昇啊!你看看各大「藍媒」是如何評價這則法庭判案?無一例外,提到陳朗昇時,都會說到「立場新聞」、「黑暴」,甚麼「由《立場新聞》副採訪主任身份出任香港記者協會主席的陳朗昇,多年來與黃媒惺惺相惜,更直接聽命反中亂港黑手黎智英的召喚」之類冗長的形容詞。這代表甚麼?就是代表,來到2023年的香港,(案發時2022年),對面陣營對陳朗昇仍然是以2019年的眼光態度去「敵視」,從未忘記;我如果是陳朗昇,只要仍活在香港,或許一天都要小心謹慎,畢竟自己仍然是「階級敵人」,未有平反之日。

所以裁判官說不相信陳朗昇的擔心,我只能說,「子非魚」,官大人你太幸運。

新聞打手組織,強調了記者都要「守法」,但有時要「守」的「法」,都是由權力一方定下來的「法規」,譬如設下了採訪區,理論上「真正的專業新聞工作者」就只能在採訪區範圍逗留採訪,不能妄越雷池,輕則「上返行人路」,重則便是「不守規矩」。最經典例子可參考2011年,李克強訪問香港,引發的採訪爭議,包括設立和採訪對象「冇雷公咁遠」的採訪區,衫尾都望不到,如何採訪?

真正的新聞工作者,當然要據理力爭,直達採訪核心要地;但如果根據「新聞工作者聯會」的「定義」,便只能完全聽從官方安排,「是的!主人,我聽你的,因為我們要履行公民守法義務啊。」

所以推而廣之,官方如果禁止對某新聞事件採訪追踪,「真正的專業新聞工作者」便絕不能私自採訪,否則便是「沒有遵守公民守法義務」。

以後,《傳媒新聞學》這個科目,很容易教:主人,我無問題要問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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