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牙醫李盈姿因於去年3月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遭票控違反「限聚令」。她否認控罪,暫委裁判官郭子丰今日(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時指,被告和在場送車的其他人雖有共同行為,但不能推論有共同目的,控方未能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故裁定李盈姿罪名不成立。

李盈姿在沒有律師代表下應訊。她被控於2022年3月8日,在深水埗通洲街及荔發街/荔康街,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裁判官裁決時指,案發時一輛囚車由法院駛出,有7人追著囚車,囚車停下時,分別有3及4人靠近囚車,當時兩組人相隔整架囚車,而被告在4人之中,雖然互相之間距離可能不足1.5米,但聚集時間約1分半鐘,聚集時間短暫,而且4人均戴上口罩,形容比車站候車的時間更短,認為指若這會增加傳播病毒的風險較牽強。

另外,雖然被告與其他人有追車及高舉手機燈等共同行為,但是裁判官指這不能推論為有共同目的,並舉例指如4人各自在馬路前等紅綠燈,待轉燈時前行,分別與各自的朋友會合,不意味著有共同目的。

裁判官又指,當有第二輛囚車駛出時,現場有人再跟著囚車,但當時被告獨自一人站在路上,與其他人相距數米,難以證明現場出現聚集。

最終裁判官指控方未能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FS12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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