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王宗堯等人,被指在2019年「七一」闖入立法會大樓,遭控暴動等罪名,案件今(18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續審。王宗堯繼續自辯,控方播放事發時的新聞片段,指他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後,有人曾對王合十致謝,王亦有與人交流及拍對方膊頭,認為他支持示威者;王回應指,有關動作或因自己認識對方。

被告王宗堯(案發時40歲)接受控方盤問。他早前供稱,當晚進入立法會會議廳,是要交充電器予一名在場的記者,在大樓逗留不足5分鐘,在會議廳的時間則少於27秒。

控方今引述片段指,會議廳內一名抗爭者曾向王合十致謝,王表示不同意「致謝」的說法。控方又指,王在立法會內曾向在場人士點頭,王回應是禮貌回應,形容是「打招呼」。不過王同意他進入會議廳後,沒有即時找記者,而是先和在場人士交流。

至於控方指他離開會議廳前拍一名黑衣人士的膊頭,質疑王的行為是支持抗爭者。王宗堯則表示,自己可能是認識該人。

控方又認為,當晚王的裝束與其他在場者相似。王否認,並指自己的衣著是與遊行人士相似。王並稱,進入立法會時情況相對安全,不認為有人會使用武力。

王宗堯被控方問到,明知警方決定清場後,仍然選擇進入立法會,王認同,不過他否認到場是協助抗爭者對抗警方及「刷光環」,並表示如果如此,他不會放下充電器予記者後就離開,而是會留下來。

同案被告共13人

本案共有13名被告,包括黃家豪(23歲)、羅樂生(22歲)、何俊諺(24歲)、畢慧芬(27歲)、孫曉嵐(27歲)、潘浩超(35歲),劉頴匡(29歲)、沈鏡樂(26歲)、馬啟聰(33歲)、王宗堯(44歲)、吳志勇(27歲)、范俊文(31歲)及林錦均(28歲)。

其中劉頴匡、孫曉嵐等7人早前承認控罪;另外6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否認暴動罪;王宗堯及吳志勇各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黃家豪、何俊諺及馬啟聰則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林錦均另否認一項刑事損壞罪。

案件編號: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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