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反送中運動期間,深水埗警署外發生警民衝突,8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7人否認控罪。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今日(11日)裁定其中一名28歲男被告因無行為能力不適宜受審,當庭釋放;其餘6人暴動罪成,其中4人案發時未成年,最年輕的一名女被告案發時年僅13歲。法官把案件押後至7月27日求情,8月2日判刑。
辯方主張被告冼穎聰(28歲)不適宜受審,並傳召4名醫生,包括3名精神科醫生。法官認為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參與暴動,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亦未能證明被告知悉現場正發生暴動並參與其中。另外,片段顯示他從來沒有使用過涉案鐳射筆,控方亦無法證明他管有鐳射筆有意傷害他人。
王官裁定被告是沒有行為能力人士,不適宜受審,暴動罪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亦希望他繼續接受精神科治療。
其餘6名被告包括張嘉棟(24歲)、田倬行(29歲)、鄺煒心(20歲)、馬紫妍(19歲)、姚珈瑜(19歲)和一名17歲女學生被裁定暴動罪成立;該名17歲女生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終罪名不成立。
辯方主張該名17歲女學生案發時只有13歲2個月,在法律上應被視為「假定無犯罪能力」。不過,法官認為被告透過報道得知各區示威活動,並事先準備好鐳射筆,佩戴口罩和穿上深色衣服以顯示「同路人」身份。她在聽到警方警告及知道正在發生暴動後,仍刻意留守以加強聲勢,明確知道「行為嚴重不當」並具有犯罪能力,最終裁定罪成。
法官把案件押後至7月27日求情,8月2日判刑,6名罪成被告須還押,其中4名未滿21歲的被告須索取院所報告。
案件編號:DCCC109/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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