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頒布實施將近3周年,教育局更新《資助學校採購程序指引》,當中加入維護國家安全要求,列明學校應在其報價或招標文件中加入具體條款。當承辦商曾經、正在或有機會會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者「不利於國家安全」行為時,校方可取消供應商的資格和終止相關合約。
局方在文件列明,學校應審慎地評估採購的每個階段,所涉及的「任何潛在國家安全風險或問題」。指引又提到,學校應在其報價或招標文件中,加入具體條款,列明「基於國家安全而容許學校取消供應商的資格和終止相關合約」。翻查文件,指引最新一次更新是在本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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