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慈樂邨5月31日發生懷疑虐貓案,大廈保安員清晨報案稱在慈樂邨樂旺樓垃圾房對開地上發現兩具貓屍體,疑似從高處墜落後死亡。警方隨後拘捕一名57歲女子,涉嫌殘酷對待動物。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如殘酷對待動物,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或罰款20萬元。
5月31日清晨6時許,大廈保安員發現兩具貓屍倒臥在垃圾房對開地上,懷疑從高處墮下,因而報案。警方經初步調查後,在同日晚上約7時20分在黃大仙區拘捕了一名57歲姓麥女子,涉嫌殘酷對待動物。被捕女子目前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6月下旬向警方報到,案件交由黃大仙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事件在「慈雲山資訊交流」Facebook群組引起大批網民留言,直斥兇手「無人性」、「變態」及「人渣」;有網民問及「點解要咁」、「養得寵物就要好好保護佢哋,自己良心過得去嗎」及「唉,你唔再養佢,可以送畀有心人,使唔使行到呢一步」等等。
根據《香港動物報》6月1日報導,慈樂邨管理處5月31日得知事件後隨即報警,警方和愛護動物協會督察接報到現場跟進,貓隻屍體已被愛護動物協會帶走處理。管理處職員透露,曾經有自稱貓主聯絡過管理處,報稱家中兩貓意外墮樓。
不過,《香港01》6月1日亦報導,兩隻墮樓貓隻的女主人,疑似對兩隻貓兒墮樓一事並不知情,直至返家時才被警方拘捕。
最高可判監3年或罰款20萬元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1)(a)條 ,任何人如殘酷對待動物,包括哺乳類動物、雀鳥、爬蟲類動物、兩棲類動物、魚類或其它有脊椎或無脊椎動物,無論牠們是野生或已被馴養,都屬違法和可處懲罰。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或罰款20萬元,警方或漁護署均有權檢控。
香港大學家庭社區法網表示,要成功作出檢控,必須證明動物曾經受過不必要的痛苦。不過,要證明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痛苦是持續發生、或已造成嚴重的後果,亦毋須證明干犯者有虐畜意圖。只要證明一般合理人士意識到該行為可能會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會因此調整自己的行為,便足以入罪。若動物飼主沒有合理地履行照顧寵物的責任,任由他人殘酷對待其寵物而不保護牠,飼主亦屬違法。
掟死貓被判監10星期
今年1月28日,一名持有雙程證在香港逗留的中國大陸男子張明成聲稱遭貓抓後,將牠擲到地上,導致該隻只有15個月大的短毛貓當場死亡。他被控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5月2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被告承認罪行。
案情指出,事發當天於深水埗福榮街住所,44歲被告張明成與17歲兒子就是否繼續養涉案的貓發生爭執,之後兩人各自回到自己的房間。不久之後,被告的兒子聽到一聲巨響,隨後發現短毛貓躺在地上,地上留有一大灘血。被告立即報案,經檢查後證實貓隻已經死亡,並發現牠多處骨折。
被告在接受警方警誡時表示,當時貓抓傷了他,他一時激動將貓掟到地上。辯方在求情中指出,被告並非討厭動物,事實上,除了案中的貓,他還養了狗和龜。而被告與兒子發生爭執的原因是貓在案發前一晚抓傷了兒子的鼻子。辯方聲稱被告沒有使用武器,也不存在持續犯案或變態手法,而被告主動報警實際上是為了救回貓隻。
裁判官嚴厲指責被告的殘暴行為,貓隻只離地短短幾呎高就被擲死,可見當時力度之大。裁判官又稱,貓抓人是正常反應,被告並未遭受嚴重傷害,案件情節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最終判被告入獄10個星期。
劏貓屍案判緩刑兩年
5月23日,西九龍裁判法院有另一宗劏貓屍案開審。一名59歲的婦人張蘭嬌於2023年3月1日在石硤尾白田邨被發現手持貓屍及刀,警方到場時發現她用刀架在貓屍頸旁,聲稱在街上看到貓被車撞後帶回家準備食用。案情顯示,經屍檢後發現貓的右腹擦傷,並懷有4胎,但死因尚未確定。辯方在求情中表示,被告出生於中國大陸農村,教育程度較低,誤以為食用貓屍在香港不受法律規管。
裁判官香淑嫻指出,必須向公眾傳達禁止屠宰貓的信息。被告聲稱貓被車撞死的說法與獸醫報告顯示貓只有輕微擦傷的事實不相符,對此表示極大保留,但沒有證據表明被告親手殺貓,存在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因此,被告被判處監禁4星期,緩刑兩年。@
案件編號:WKCC391/2023、WKCC15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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