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其中2名被告廖子文和鄭子豪涉及潛逃案及管有汽油彈案,原審法官早前下令部份刑期同期執行。但由於兩人已服畢潛逃案刑期,故懲教署無法遵循法庭命令。高等法院今日(19日)審理兩人就刑期提出的上訴,法官決定把案件押後,以待控辯雙方提交更詳盡的書面陳詞,兩人繼續獲准保釋。

上訴人鄭子豪(20歲,港鐵技術員見習生)及廖子文(19歲,學生)去年7月15日,因潛逃案被判入獄10個月。翌日管有汽油彈案判刑,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批准兩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

唯懲教署其後稱兩人已就偷渡潛逃案服刑完畢,無法執行該法庭命令。法官游德康於判辭的後記稱,假若他在判刑前知悉有關情況,會將管有汽油彈案的刑期下調至21個月。但是游已無權更改被告的刑期,並建議被告考慮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今早就兩人上訴開庭,鄭子豪由大律師吳靄儀和高麟代表;廖子文由大律師黃錦娟和管致行代表。上訴方認為管有汽油彈案的刑期應該進一步調整至16個月,以體現判刑原意,並讓被告可即時獲釋。因為《監獄規則》第69條規定獄中行為良好可減刑三分一,而游官原意是兩案總共判囚31個月,變相實際總刑期是20個月,故需要進一步下調管有爆炸品案的刑期以彌補,否則即使上訴庭採用游官建議的21個月,都會令上訴人多服刑期。

律政司反駁,稱行為良好扣減並非固有權利,只是懲教署署長的酌情處理;又質疑上訴方的說法是推論游官原意。

上訴庭聽罷雙方陳辭後,最終決定把案件押後,要求雙方提交更詳盡的書面陳詞,期間兩名被告可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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