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文開始,《開國先賢與美國憲法》系列文章將聚焦於當年那些推動、組織、參與制定原旨《美國憲法》及其《權利法案》修正案的開國先賢們。每篇文章都簡要介紹至少一位先賢的個人生平和政治貢獻,解讀《美國憲法》醞釀制定背後的歷史事件,還原歷史真相,以饗各位讀者。
在繼續閱讀本系列文章之前,了解一些專門術語可能會有所裨益。「制憲者」(framers)指的是起草和制定《美國憲法》的55位開國元勛。他們也是參加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費城舉行的制憲會議的全國各地代表。
「批准者」(ratifiers)是指1787年12月(特拉華州)至1790年5月(羅德島州)期間舉行的全國13個州的批准大會的1648名代表。而「開國先賢」(Founders)則包括憲法制定者、最重要的批准者以及關於憲法的公共辯論中的主要思想領袖等。
系列文章推出的主要緣由
到目前為止,大多數關於美國原旨憲法制定過程的分析討論顯然都過份強調了少數幾位開國先賢的作用。美國普通民眾對於占士‧麥迪遜(James Madison)、亞歷山大‧咸美頓(Alexander Hamilton)和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等人的光輝業績如數家珍,而對其他開國先賢們卻甚少提及。
例如,在1791年《權利法案》最終批准之前,首都華盛頓的政府成員們就新憲法是否授權國會特許設立一家國家級銀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我們看到,關於這場辯論通常是這樣描述的:
「喬治‧華盛頓總統要求財政部長亞歷山大‧咸美頓和國務卿湯瑪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就憲法是否授權國會特許設立一家國家級銀行撰寫法律意見。咸美頓對憲法進行了廣義的解釋,並得出結論認為國會可以這樣做。而傑斐遜對憲法進行了狹義的解釋,並得出結論認為國會不能這樣做。總統最終同意了咸美頓的意見,甚至最初反對設立國家級銀行的占士‧麥迪遜後來也改變立場同意了。這個教訓就是,廣義解釋比狹義解釋更有意義。」
這幾乎是我在高中和大學學習憲法歷史時接受到的教育。然而這個歷史敘述遺漏了許多關鍵的事實。正如一些律師所言,這些遺漏對普通民眾造成了「實質性的誤導」。
以下是故事遺漏的一些主要史實:
首先,憲法一經制定完成,解讀法律文件的正確方式既不應是「廣義」的,也不應是「狹義」的,而應該是「公平解釋」的中間立場。傑斐遜對憲法文件進行狹義解釋是錯誤的,而咸美頓對憲法文本進行廣義解讀同樣也是錯誤的。
第二,憲法是否賦予國會設立特許國家級銀行的權力,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反對者和倡導者都有合理的論據支持。
第三,常見的憲法史實敘述忽略了一位非常重要的開國先賢: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倫道夫是美國時任總檢察長(即司法部長),為總統撰寫法律文本是他的本職工作,而這不屬於傑斐遜國務卿或咸美頓財政部長的工作範疇。
第四,相比傑斐遜或咸美頓,倫道夫更有職業資質破解憲法難題。在成為美國總檢察長之前,他曾擔任長達10年的維珍尼亞州總檢察長。他是撰寫本州憲法的委員會成員。此後作為維珍尼亞州州長,他帶領本州代表團參加了全國制憲會議。作為大會「憲法制定細節委員會」的成員,他參與撰寫了憲法初稿的「必需與適當條款」部份,也就是第一條第8款第18項,就是這個部份主體論述了關於是否賦予國會設立特許國家級銀行的權力問題。在維珍尼亞州的批准大會上,正是倫道夫(而不是麥迪遜)擔任憲法發布的主要發言人,並重點談到了必需與適當條款。
相比之下,在憲法辯論期間傑斐遜國務卿一直在法國訪問,咸美頓財政部長在憲法制定的大部份時間裏亦不在辯論現場。此外,他事後承認,憲法與他的法律主張完全不一致。大會結束後,他甚至寫了一份私人備忘錄(pdf),證明他打算試圖顛覆憲法的限制,「凌駕於各州政府之上,使它們完全處於從屬地位」。
因此,傑斐遜和咸美頓的憲法意見在當時都沒有受到特別重視。
第五,倫道夫正式提交了一份提倡使用「公平解釋」方法的法律意見。他的結論是,國會無權特許設立國家級銀行。
了解了這些事實後,我們就會發現真實的歷史事件與學校教育宣傳的歷史知識非常不同,而且倫道夫的歷史貢獻並沒有廣泛為公眾所熟知。在這個系列文章中,這些歷史史實都將完整地呈現出來。
開國先賢們在政治光譜上的地位
關於美國憲法的另一種常見的錯誤說法就是,憲法是「保守派反革命」的產物,旨在反對美國革命「激進主義」。這種說法絕對是荒謬至極。
美國憲法,特別是經過《權利法案》修正的憲法,不是任何一個政治派別的產物,既不屬於保守派,也不屬於革命派或者其它任何派別。這部憲法是當時持不同政治觀點的政界人士之間談判協商的產物,溫和派努力將所有各方團結起來,最終形成了一個涵蓋美國政治光譜的大部份(儘管不是全部)成員的政治聯盟。
那麼,1787至1790年憲法辯論期間美國的政治光譜是甚麼?那些功勛卓著的開國先賢們在這個光譜上扮演了甚麼角色呢?
對於這個問題,不同的史學家會以不同的方式描述這個政治光譜,本文將按照從「右」到「左」的順序把當時的政治力量分為六個鬆散的類別。當然,這與我們今天使用「右」和「左」的方式有些不同。這六個類別分述如下:
第一組:未經改造的保守黨人
在「極右派」中,有一些未被改造的保守黨人,也稱為「托利黨人」(Tories)。這些人是在獨立革命期間忠於英國王室的美國人,他們從不接受獨立戰爭的結果。他們贊成有限君主制而不是共和制,擁護少數貴族享有特權。他們對個人權利的看法比其他普通美國民眾的看法更受到諸多桎梏。他們不願意制定新憲法,而是傾向於與英國達成協議,使各州成為大英帝國的基本自治單位。
在美國獨立革命期間以及之後,許多未經改造的托利黨人逃往加拿大或英國。因此在憲法辯論期間,留在美國的人相對較少。出於個人和職業安全的考慮,他們往往傾向於保持緘默。
非經改組的托利黨人並沒有參與到醞釀制定美國憲法的大浪潮中。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當代美國最接近於未經改造的托利黨的群體人是今天的政治左翼,也就是「進步派人士」。雖然兩者存在很大的不同,然而今天的「進步派人士」遙相呼應了當年保守黨的一些關鍵理念:對個人權利存在諸多限制,政府享有廣泛的特權,把某些天賦的人權當作是政府的恩賜,蔑視原旨憲法,等等。
第二組:高端民族主義者
緊隨其後的「右派」是高端民族主義者。與托利黨人不同,他們歡迎美國獨立。但他們欽佩英國的政治制度,並希望在美國部份地複製這種制度。
然而,高端民族主義者認識到,美國人民永遠不會接受國王制或世襲貴族制度。作為下一個最好的選擇,高端民族主義者提出了一個「高尚」的共和國:一個被選中的終身行政長官和終身參議員,再加上一個經選舉產生的眾議院。
高端民族主義者亦贊成英國的全能型中央政府模式。
儘管憲法沒有滿足他們的所有願望,然而幾位高端民族主義者對憲法做出了巨大貢獻。本系列文章將重點著墨介紹咸美頓、馬薩諸塞州的約翰‧阿當斯(John Adams,制憲會議期間在歐洲訪問,但他撰寫了一部憲法書籍,被廣泛應用),以及代表賓夕凡尼亞州參加會議的紐約人戈文尼爾‧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
第三組:溫和民族主義者
光譜中接下來的是溫和的民族主義者。他們亦尋求一個非常強大的中央政府,然而他們比高端民族主義者更具有共和主義和民主精神。溫和的民族主義者願意為各州保留一個憲法地位,儘管這是一個從屬地位。
在這個群體中,本系列文章將介紹維珍尼亞州的占士‧麥迪遜、賓夕凡尼亞州的占士‧威爾遜(James Wilson),以及喬治‧華盛頓,儘管他的政治立場難以歸類。
可以肯定的是,1787年5月29日提交給聯邦制憲會議的維珍尼亞計劃,體現了溫和的民族主義立場。
第四組:政治中間派
憲法的最後條款反映了許多政治中間派的立場,因為他們在談判最後的協商活動中發揮了關鍵作用。
中間派贊成建立一個強大的聯邦政府,然而希望將其限制在具體列出的若干權力範圍之內。一些中間派人士希望各州參與選派聯邦官員。最初的憲法條款賦予各州立法機構選舉美國參議員的權力,就是中間派的一個重要提議。
與溫和的民族主義者一樣,政治中間派也擁護相當程度的民主。而與溫和民族主義者不同,他們希望加強對個人權利和小州地位的特別保護。
本系列文章將重點介紹的知名中間派人士有特拉華州的約翰‧迪金森(John Dickinson)、南卡羅來納州的約翰‧拉特里奇(John Rutledge)、賓夕凡尼亞州的班哲文‧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和康涅狄格州的羅傑‧謝爾曼(Roger Sherman)等。
第五組:有條件的聯邦主義者
緊挨著中間派的「左派」是「有條件的聯邦主義者」。我為他們創造了這個詞,因為他們儘管贊成憲法的聯邦制,然而前提條件是要對條文進行修改。
他們所尋求的修改事項包括權利法案、更加民主的眾議院、對各州提供更有力的保護以抵禦中央干預,以及各州對聯邦選舉的全面控制等。
由於他們在需要哪些修正案的議題上存在明顯分歧,有條件的聯邦主義者最終在是否應該批准憲法的問題上出現內部份裂。倫道夫最終贊成批准憲法,而他的維珍尼亞同胞喬治‧梅森(George Mason)則反對批准。這兩個人在本系列文章中都有不少著墨。
第六組:堅定的反聯邦主義者
在政治光譜中處於「極左派」的是堅定的反聯邦主義者。一些人希望保留《聯邦條款》,並適度增加國會的權力。另一些人則認為,從長遠來看,13個州的聯盟是不可行的,他們傾向於分裂國家。在堅定的反聯邦主義者中,最引人注目的代表是維珍尼亞的博德‧亨利(Patrick)。
一些憲法倡導者相信,這個「極左」的團體得到了處於「極右」位置的未經改造的保守黨人的幕後支持。(在當前的政治風浪中,類似的現象屢見不鮮。)也許托利黨人認為,如果國家分裂,他們可能會重新回到英國的庇護之下。
因此,最後批准憲法通過的政治聯盟把兩個極端派別排除在外,然而在其它方面跨越了政治光譜,團結了大多數派別。
除了上面提到的開國先賢名字,本系列文章還會酌情提及更多各領風騷的豪傑。
最後評論
本系列文章將陸續推出,旨在通過各個歷史事件澄清兩個事實:首先,一些開國先賢的歷史作用遭到嚴重低估或不被重視。上文提及的約翰‧迪金森和埃德蒙‧倫道夫就是典型的例子。
其次,儘管本系列文章所介紹的開國先賢經常相互爭執,政治觀點不一,然而每個人都竭盡全力,推動了美國憲法的問世,在開國歷史中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於丹佛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曾任憲法學教授和憲法歷史學家。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1: Introduction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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