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17日)討論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限制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建議以逐案審批方式處理,修訂條例不設追溯期,但現有案件可能以其它方式處理。
林定國說,政府建議以逐案處理,而非一刀切的方式處理相關申請。政府建議的處理機制分為兩個階段,海外律師申請參與國安案件前,須先獲特首批出准許申請通知書,申請人其後才可向法院展開申請程序。法院處理申請前亦要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修例亦設有「覆核機制」,即使海外律師獲批擔任該案律師,如果案件在審訊過程中出現新的「國家安全風險考慮因素」,法院亦須主動或因律政司司長要求提出覆核,並向特首取得新的證明書,期間案件須暫時擱置。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獲高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律政司多次提出反對均被法院駁回,港府其後提請人大釋法。至於修例對黎智英案件是否適用,林定國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並強調草案不適用於修例生效前已經提出的申請,但不排除修例前的申請也有機會涉及「國家安全風險」,可能有其它合適方式處理。
經民聯議員梁美芬則稱,除非證明本地沒有人才,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件的申請不應獲批。林定國回應,修例採用例外原則,在新機制獲批的申請「一定是例外中的例外」,法院考慮批出專案認許的門檻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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