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計劃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處理外傭「跳工」等職業介紹所相關問題,3月21日起展開為期8星期的公眾諮詢。
根據《僱傭條例》,「職業介紹所」指為他人覓取職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為目的的機構或人士,勞工處於2017年1月頒布《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宣稱目的是促進業界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素。
勞福局初步建議,要求職業介紹所向外傭求職者清楚解釋,除了因為原來僱主移民、逝世、經濟等原因以致提早終止合約,或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等特殊原因外,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港轉換僱主的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
外傭如欲受僱於新僱主,須離開香港及重新申請工作簽證。如有證據證明外傭「跳工」,其工作簽證申請會被拒絕,相關紀錄亦會作為政府日後考慮其將來工作簽證申請的因素之一。
另外,相關建議亦要求職業介紹所在申請牌照及續牌時,填報他們是否與任何財務機構在同一地點經營業務;以及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或其相關人士是否同時為任何財務機構的負責 人;要求職業介紹所不可向外傭提供個人貸款相關資訊,例如財務機構的資料。
其它新規定包括:職業介紹所如果需要索取或保留求職者的護照等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必須向求職者解釋原因及發出書面確認書;並訂明職業介紹所不可公開展示求職者的個人資料及其前僱主的資料;職業介紹所須在服務協議內,就各項服務類別分別訂明金額,增加透明度;職業介紹所須向勞工處申報有否經營為外傭求職者而設的住宿設施,並提供這些住宿設施的基本資料,確定其住宿設施符合相關法例或牌照的要求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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