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不對美國人民負責。事實上,終身從業的官僚可以把他們不喜歡的規定多拖延一年、一年半執行。在許多情況下,可以扼殺政策。」。設立F類公務員職別的行政令的起草者詹姆斯謝克(James Sherk), 談非民選官僚如何破壞政策實施以及如何應對。

美國優先政策研究所(America First Policy Institute)美國自由中心(Center for American Freedom)主任詹姆斯謝克說,總統需要能夠解僱那些不服從命令或不配合行動的官僚。謝克深度參與了這方面的政策制定工作,最值得注意的是,他在特朗普政府期間參與起草了涉及(在公務員職別中設立)「F 類」的行政命令。

〔註:美國聯邦公務員是聯邦政府各部門各機構的文職工作人員(即非選舉、非軍事的公共部門的僱員)。〕

大部份公務員職位都歸類為「競爭性職務」,即員工是經過針對所有申請人開放的競爭性招聘流程後被擇優錄用。「高級行政職務」則是由職業僱員或政治任命公職人員(如內閣成員、大使等政務官)充任的非競爭性高級領導職位的分類。「特別職務」(也稱為未分類職務)是某些聯邦安全和情報職能機構(如中情局、聯邦調查局、國務院等)中的非競爭性職務,這些機構被授權制定自己的招聘政策,而不受大多數任用、薪酬和類別法律的約束。

一些「特別職位」被人事管理辦公室細分為A類、B類、C類等類別,儘管不是所有的特別職務都屬於這種分類。F類,適用於具有「機密、政策決定、政策制定或政策倡導特徵」的職務。

謝克:你是一名律師,就要代表你的客戶。而在司法部,你的客戶就是美國,你在那兒就得執行法律,你不應該說:「這些法律我喜歡,那些法律我不喜歡,我只配合我喜歡的。」想要解僱一個聯邦僱員就像經歷一場噩夢,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在更多的時候,他們會恢復原職,而你將不得不支付他們(打解僱官司)的律師費,並給他們補發工資。

楊傑凱:這裏是《美國思想領袖》節目,我是楊傑凱(Jan Jekielek)。

接上文:【思想領袖】非民選官僚如何破壞政策實施(二)

F類僱員基本上說,你遭解僱沒有上訴權,就像C類僱員一樣,只不過你是終身工作人員。你不會因為政治或政治捐款而被僱用或被解僱,這類規則仍然適用,各機構仍將強制執行這些規定。

但是,他們不會讓你(有權),連續數年為你的被撤職提起訴訟——即如果你被解僱,政府將付出巨大的代價。你的行為要像一個政務官;就對政策制定者的問責而言,你將被視為政治僱員。華盛頓官方把他們這些人惹毛了,我想這是一個很好的跡象,我們正好擊中了目標。

7. F類行政令遭批評 

但各機構不能基於

政治原因僱人和解僱人

楊傑凱:我看到的對F類行政令的批評,基本上都是爭辯說,它將把官職任命權或忠誠等等置於能力和公共利益之上。

謝克:首先,這些人沒有讀過行政命令。行政命令說得很清楚,所有這些擇優錄取制度的要求、原則,以及加密的人事慣例,都將繼續適用於F類的僱員。但是,根據法律,總統可以豁免F類僱員。你(F類的僱員)就像政務官一樣(被錄用)。你顯然是基於政治考慮而被僱用的,這是允許的,總統可以剔除掉對你的這些限制。

執行委員會說:「我們不會這麼做。各機構,你們不能基於政治原因僱人,不能基於政治原因解僱人,這些都不是你們該考慮的因素。」如果總統想把公務員制度政治化,他就不會向他的下屬下達(這種)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指令,不會這樣做的。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說這話的都是那種沒有讀過行政命令的無知的人。

但是,我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些人故意採取的策略,這是他們為(現在的公務員)解僱保護權進行辯護的理由。正常人誰會認為,解僱一個拒不執行政策,或者在工作中表現很糟糕的聯邦僱員,應該花上好幾年的時間?大約一半的聯邦僱員都說,他們的工作單位有表現不佳的人,就是留在工作崗位上不走,年復一年地一直擺爛的員工。除了所有這些不服從問題之外,這(不稱職)是一個最嚴重的問題。

沒有人試圖根據以下理由為之辯護:「嗯,私營部門的僱員可以因其表現不佳或不服從而被解僱,但政府僱員是特殊的,無論如何他們都可以永遠保住這份工作。」沒有人試圖這樣辯護。

(他們辯護的)理由總是:「嗯,我們不能有這種『政黨分肥制度』(Spoils System) 。」

他們只是要試試這個玩意,在某些情況下,我認為這是出於善意,對吧!我認為他們只是沒有查閱歷史記錄。不知道1883年(公務員改革)的《彭德爾頓法案》對聯邦僱員是「可隨時終止僱傭關係的」(at-will),對吧!

(註:「政黨分肥制度」是指在早期,當政黨候選人贏得選舉後,可以將政府部門的各種職位分派給自己的支持者以及親友們,作為對他們幫助獲勝的獎勵。)

隨著時間的推移,「政黨分肥制度」的弊端越來越明顯,因此通過多項立法規定,「政黨分肥制度」逐漸轉變成「政務官」制度,兩者最大的區別是對候選人有更嚴格的審核以及更高的政治道德倫理要求。從政治道德倫理要求看,「政務官」比民選公職人員受到的限制更多,比如由總統任命的公職人員不許接受任何來自薪金以外的收入,這個要求會使那些以撈取金錢為目的的人望而卻步。

每個人都在說:「哦,他們試圖撤銷《彭德爾頓法案》」。F類規定的解僱保護措施比《彭德爾頓法》要強得多。擇優錄用的願景是基於績效的招聘,而撤職(removal)和開除(fire)基本上是「僱主有權隨時中止的」。

我們不會允許你對撤職提出上訴,因為這會造成鎖死,造成喬治威廉柯蒂斯(George William Curtis)說的「聯邦機構內部的不服從、不配合和不稱職現象」。F類行政令並沒有恢復「政黨分肥制度」。F類行政令說,我們不會基於政治來僱用或解僱,但是如果你成為政策的阻力,你就得離開。

《吹哨人保護法》在1989年被寫入美國聯邦法律,旨在保護聯邦僱員(吹哨人)報告可能存在的違法、失職、濫用揮霍公共經費等行為。圖為美國提高公眾吹哨人意識的海報。(公有領域)
《吹哨人保護法》在1989年被寫入美國聯邦法律,旨在保護聯邦僱員(吹哨人)報告可能存在的違法、失職、濫用揮霍公共經費等行為。圖為美國提高公眾吹哨人意識的海報。(公有領域)

8. 《公務人員改革法》:

自由聘用

沒有解僱保護、上訴權

楊傑凱:你是否熟悉國會議員奇普羅伊(Chip Roy)的《公務人員改革法》(Public Service Reform Act)呢?

謝克:是的,我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法案,幾乎趨近於完美。它基本上是說所有的聯邦僱員現在都是「自由聘用」,沒有解僱保護,沒有上訴權,只有少數例外的情況。如果你是一個吹哨人,你可以向聯邦法院上訴,如果你能證明你是一個真正的吹哨人,你就可以拿回你的工作。同樣,EOC(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的運作方式,將與私營部門的運作方式相同。

因此,如果他們不喜歡你的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並且你因此而被解僱,那麼你擁有與私營部門僱員相同的權利,可以向EOC投訴。除此以外,你是「自由聘用」。各機構不得根據政治因素進行招聘或解僱,但是這將在內部強制執行。它沒有給僱員創造上訴的權利,說:「我們將在這裏設一個程序,如果某機構想解僱一個僱員,基本上講你必須給出理由。」

這就是《勞埃德- 拉福萊特法》的工作方式,我認為效果非常好。它基本上是說,無論誰想解僱某人,都必須以書面形式給出理由,說明我們為甚麼要解僱你。僱員可以看到,並且作出回應。然後可以由提議解僱的人之外的其他人查看一下理由、答覆,並作出最終決定。然後在那之後,該人(提議解僱的人)作出他們的決定,這就結束了。不能向聯邦法院上訴,也不能向其它機構上訴。

因此,你設一個程序,來……不是所有的管理者都是天使,你給出的解僱某人的理由可能在某種意義上被認為不成立,因此提供了第二層核查,迫使人們給出更多的理由,並且證明你不是因為不合適、政治或其它原因而解僱某人。

〔註:1912年,美國國會通過《勞埃德-拉福萊特法》(The Lloyd-La Follette Act of 1912),首次規定聯邦僱員有義務配合國會和檢查部門針對政府官員、部門的弊案調查,並在不涉及洩密情況下公開作證,任何人不得因此對舉報人施加任何形式的報復。〕

但是,與此同時,如果你正在做我們官僚機構中的日常工作,你被分派去寫一條規則,因為你對正在發生的事情不滿,所以你花的時間是你在上屆政府工作期間的三倍;或者當你被告知要參與某個案件時,你說「我不願意做」。這些都是完全正當的理由,你走吧,故事結束了。

因此,在聯邦僱員中有了問責制,對解僱決定也有了問責制。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解僱決定,在某種程度上,在客觀上缺乏根據,那麼該機構政治領導層充份掌握該情況,將不得不在媒體和公眾輿論法庭上為其辯護。我認為,這會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以免你的解僱決定理由不足。

從而,我們不需要節外生枝:嗯,我們將在此之後面對兩年的訴訟,不得不支付僱員的律師費,為他們補發兩年的工資;而且,將有一個由工會挑選的仲裁員處理此事。而且這些仲裁員通常會恢復僱員的工作,而不是處理(員工的)官僚主義問題。(我們)就只需在機構內設一個簡單快捷的程序(來解僱)。我們也要進行檢查,以防止主管的純粹武斷的行為。◇(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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