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的「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中,3男2女被指在灣仔參與暴動,經審訊後暴動罪脫,但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罪脫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質疑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各被告事發時企圖參與暴動,認為可裁定各人「企圖暴動」罪成。案件押後待律政司修改上訴議題,各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今(31日)於區院(移師西九龍法院)提訊,上訴方是律政司,答辯人為林顯誠(17歲)、李安翹(19歲)、蘇雅賢(23歲)、謝兆雄(24歲)、陳樂燊(28歲),他們早前因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或監禁10周。

今日的上訴案由原審暫委法官高偉雄處理。律政司爭議高偉雄無穩妥接納警員證供的裁斷,錯誤推論首被告沒有擲汽油彈。答辯方回應,律政司稱不爭議事實裁斷,但卻爭議相關事實,指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時,不可推翻原審法官裁斷的案情,質疑律政司是「旁敲側擊」挑戰案情。

律政司並爭議原審法官沒有推論被告案發時,是企圖參與暴動,而是裁斷被告並非無辜路過的途人,有備而來,質疑高偉雄可裁斷他們企圖參與暴動,判被告「企圖暴動」罪成。

答辯方反駁,原審時律政司沒有提出「企圖暴動」相關議題,又無請法庭考慮被告是否企圖犯案。答辯方並指,控罪已劃定暴動範圍,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不可能指控被告企圖參與,只能判定有或無參與暴動。

高偉雄同意答辯方稱,「企圖」是指控未到現場的被告,本案未必適用。律政司回應,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59G條,控方毋須加控或改控「企圖」控罪,相關案例亦指,即使原審法官無犯錯,法庭亦應持開放態度考慮上訴,交予上訴庭定奪。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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